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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办理指南一、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二、法律法规依据(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三)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申请材料及说明(一)加盖单位公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一式五份,正反面打印。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二)符合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射线装置需提供符合豁免准则及具有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放射性同位素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标定证书)。(三)使用和销售情况说明(年销售量超过豁免水平100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0台)或者持有量超过豁免水平10倍1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台)的单位,属于销售或者使用较大批量豁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单位,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接受辐射安全监管)。(四)生产厂家/进口总代理证明文件及产品说明书(中文)。四、备案权限委托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备案材料。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办理流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办理流程图见附件9-1o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办理流程图(委托事项)注: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