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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府网站信息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流程,保障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及直属事业中心。第二条信息报送责任单位形成的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前,必须落实“三审三校”审核制度。第三条审核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查,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各信息报送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单位办公室为信息审核责任科室。各单位编辑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核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并将审批件由审批单位办公室及时整理归档。
2、第四条审核程序:(一)各信息责任单位须指定一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拟定信息内容后,按照程序交由单位分管领导、办公室进行内部审核。(二)各信息责任单位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第五条各信息报送责任单位转载国家、省、市政府网站和“人民日报”、“辽宁日报”、“葫芦岛日报”等媒体报刊上已刊登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并严格执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要严把文字质量关,禁止以链接形式转载。第六条各信息报送责任单位发布重大
3、、突发事件的信息时,必须上报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第七条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要认真填写政府门户网站申请信息发布备案单,对所发布的信息及签发单要存档保存。第八条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网站将不定期对信息报送责任单位发布的信息审核资料进行检查,并实行“月通报、月点评”制度。第九条各信息报送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各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第十条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