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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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52号)的要求,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紧紧围绕“解决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目标,积极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不断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长效机制,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缓解低收入家庭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暂时性困难,维护社

2、会稳定,促进和谐高新建设。(-)基本原则L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2 .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5 .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2、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3、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低保边缘家庭;4、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困难家庭;5、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

3、助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不含自费择校生),或被高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

4、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L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2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3 .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4 .有就业能力、就业机会不主动就业,或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却游手好闲的;5 .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6 .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投资和收藏高价物品的;7 .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实施方案。(-)临时救助的标准临时救助资金

5、是用来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非自然灾害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按以下救助金额的标准进行救助:L低保边缘户,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8 .低保户,一次性救助标准为20003000元;9 .因重大突发性非自然灾难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救助对象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标准和最高限额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提高。三、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边缘户及其它困难家庭收入核定计算,参照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执行。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居(

6、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新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L居民户口簿;2 .居民身份证;3 .有效收入证明;4 .残疾(重病)证明和病史及诊断证明;5 .遭遇突发性非自然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6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查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在高新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乡(镇)、农村和社会事务局。(三)审核乡(镇)、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

7、合临时救助家庭即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四)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实施临时救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即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五、临时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一)基金筹集1 .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2 .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财政给予补助;3 .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应全部用于符合补助救助对象,不得挤占挪用。收支要基本平衡,适度留存,基金结余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转作本级

8、财政下年度预算。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民政局要设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办理困难临时救助基金的拨付、发放。(三)基金支付及费用结算L区民政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报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并提交下季度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预拨下季度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支付给救助对象。2.区财政局根据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区财力情况安排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六、加强组织领导(一)加强部门协调。区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正常运转。(二)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3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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