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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条例第一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的要求;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有关院(系)建立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院(系)所属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为规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心必须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教学实验、科研任务的完成。第三条中心及所属教学实验室的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第四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安排实验教学工作。及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书的填报工作。第五条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
2、经费管理,合理使用。有更新仪器设备的计划,确保实验项目按要求开出。第六条中心应具有系统的相关学科基础课实验教学项目目录;实验项目安排应按基本型、提高型、研究创新型(综合、设计型)的层次,符合各学科培养目标要求。第七条中心要根据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组织制订相关学科的实验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的实施方案;及时进行年度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工作量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对反映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的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第八条中心要制订实验教学内容年度更新计划、建立实施情况档案;要有新实验方法研究立项计划和进展情况资料;要有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的档案材料。第九条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作好新增仪器
3、设备、实验装置的论证、购置工作。第十条中心要有符合相关学科培养目标要求的基础课实验教材;组织编写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使实验教材形成体系。第十一条中心要建立制定实验教学考试、考核办法,并建立学生实验考核、考试成绩档案(学生实验成绩应由平时实验、选做实验、实验考试三个方面组成)。第十二条中心要制定措施积极进行实验室开放,要有开放实施情况的记录。第十三条中心常规仪器配置要按基础课实验1人(1组)1套,专业基础课实验2人(1组)1套的要求配置,每个实验项目不低于5套(大型仪器及系统装置例外);每个实验项目都要建立实验项目卡片。第十四条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装置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完好
4、率达到90%,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记录。第十五条负责实验室(含非正式建制科研室)房产和仪器设备账、卡、物的管理;账、卡、物相符率达到100%。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专人管理,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适时提出实验室环境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详细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十八条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心要组织建设、开发计算机辅助实验教学系统和多媒体实验教学软件(课件);要制订中心基本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制度,建立中心管理信息数据库,并使用网络化管理。第十九条中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工作档案管理。(档案包括:各类
5、文件、中心建设方案、设备购置计划、各种规章制度、学生实验报告和综合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设计方案、人员考核记录、中心工作日志、设备运行维修记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资料等应建档保留的资料。)第二十条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工作需要,我校设立实验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我校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设备管理处。有实验教学中心的院(系)应设立院(系)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Q对本院(系)实验室建设及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
6、议。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工作主管机构,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计划、指导工作。第二十二条有关院(系)成立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中心下设以一级学科为依托的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各类实验室根据专业培养方向需要,可设若干分室。实验教学中心及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要经有关部门论证,设备管理处审核,呈报学校正式批准(由学校行文、下发并存档)。第二十三条实验教学中心主任1人(正高职),副主任1-2人由各学院提名,学校发文任命。中心必须有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本中心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并组织完成本
7、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任务。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投资效益Q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二十五条中心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会同设备管理处根据各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工作量确定。第二十六条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建立岗位日记。第二十七条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第二十八条中心要有安全责任人及安全制度,并上墙;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对发生问题处理意见记录。第二十九条做好
8、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第三十条中心有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做到水、电、暖的管线布局要安全、合理,符合规定要求;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具备(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实验室通风符合要求,有温、湿度实验室,应按规定控制温、湿度。第三十一条对高温、辐射、病菌、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0第三十二条各实验教学中心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