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155093 上传时间:2023-02-2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的政策宣导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

2、导。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二)养老机构申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3、两证合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养老机构申办三级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省卫生健康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并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本级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

4、构按照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新设法人和法人登记,业务范围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即可运营,并应及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一)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养老机构备案,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二)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

5、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并依法进行养老机构备案。(三)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公立医疗机构的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I”等职能表述,并依法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一)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备案(审批)与登记。对于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需根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类型、

6、性质、规模,按照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意见书(试行)(见附件1),向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备案(审批)与登记手续。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申办流程参照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执行。侧重于用医疗资源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进行医疗机构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表述。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二)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医养结合机构备案(审批)与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进一步优化审批登记流程。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按照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

7、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实行“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五、落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政策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应列入全省医养结合机构信息监测系统和全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监管范围。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民政及相关部门应

8、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省级扶持政策见附件2)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民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体系进行统一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医养结合机构及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并纳入个人、企业社会诚信档案。单位: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