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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投资管理和控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分为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结算审计阶段和交付使用阶段等六个阶段。第二章投资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第三条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处综合科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基建处总造价师负责组织相关造价人员编制或审核项目的投资估算,并提出具体意见。第四条基建处处领导组织相关科室,结合项目情况,对建设规模、标准、工艺设备选型、装修标准等涉及投资估算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经学校批准后的投资估算将作为后续阶段的
2、造价控制依据。第三章设计阶段(设计概算)第五条根据审批通过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处总工牵头组织项目组负责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其中应根据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概算书,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基建处总造价师负责组织相关造价人员协助审查工程设计概算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调整意见。第四章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第七条基建处总造价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应对招标文件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核。第八条为确保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准确,应选择服务好、负责任的清单编制单位,并且应在合同中对清单编制单位的责任加以约束。第九条在清单定稿前,总造价师应组
3、织项目组相关人员对清单和图纸进行梳理,对材料价格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确保清单和控制价的准确。第十条对于校内招标的工程项目,应由预算员编制预算书,经总造价师审核后报审计处审核,审定金额作为立项金额的依据。第五章项目实施阶段(施工造价控制)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造价跟踪管理。造价管理依据为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图纸、经确认的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材料设备确认价及国家颁布的造价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管理:1、应实行统一编号管理;2、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经监理审核后,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履行变更程序;第十三条项目组应及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核定、材料认价等对影响造价的因素进行核算和汇总,并及时报处领导。第六章结算审计阶段(工程结算)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方提供一套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项目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交审计处。第七章保修期阶段(质保与维修)第十五条项目保修期阶段如发生维修事项,由基建处工程科负责组织维修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