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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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2、,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四条本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与结余管理、政府采购、财务信息公开等。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学校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创业投资公司等),按照法人治理的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制订管理办法。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校内各单位的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第八条学校成立财经

3、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及议事规则。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学校财经工作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审议、评价和监督。第九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职能。第十条学校根据财务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后勤集团总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对其财务负责人实施委派。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代表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履行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监督等各项工作职责,向计划财务处负责并接受计划财务处和被委派单位的共同考核。第十一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掌握国

4、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熟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根据预算报送的对象和内部管理需要,学校预算分为上报的部门预算和校内综合预算,其收支口径和预算总额应基本保持一致,校内综合预算是部门预算的具体化。第十三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四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按规定审议或批准大额预算调整申请,组织对学校财务预算、专项预算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校长办公会负责审定学校预算编制工作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等事项,按规定审议或批准大额预算调整方案;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5、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按“三重一大”原则程序审批学校预算调整方案。第十五条学校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部门预算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由计划财务处与校内各部门共同编制完成。(一)一上:每年的9月上旬至10月下旬,根据和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计划财务处提出学校专项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定后向报送学校部门预算的“基础信息库”、“项目库”等预算基础信息。(二)一下:每年的12月中下旬,省财政厅经向学校下达预算控制数,具体包括学校预算年度的非税收入资金征收计划、财政拨款控制数、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预算控制建议数。(三)二上:每年的12月底,学校按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一步细化

6、编制部门预算,同时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四)二下:预算年度的2月底,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批复预算。计划财务处根据下达的批复预算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校内综合预算的编制程序校内综合预算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由计划财务处与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部门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一)一上:每年10月底,校内各部门编制本单位下年度预算草案,报计划财务处审核。计划财务处根据校内各部门预算情况和学校收支情况,编制综合预算草案,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评审。(二)一下:预

7、算年度的2月底,综合预算草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下达校内各部门本年度预算控制数。(三)二上:预算年度的2月-3月,校内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调整、细化本部门预算方案后,向计划财务处报送“二上”预算。50万元以上的专项支出还须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二下:预算年度的3月底,计划财务处完成校内各部门“二上”预算方案的审核并下达当年预算。(五)归口管理部门的二次分配预算须在校内综合预算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和分配计划,送计划财务处审核。逾期未分配的,可由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收回预算指标。预算指标一旦收回,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再

8、进行二次分配。第十七条预算执行(一)预算执行要求校内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不得虚假列支。(二)预算责任主体校内各部门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谁签字、谁负责”。(三)预算拨付方式1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党委常委会批准预算之前,计划财务处可以按照校内综合预算草案预拨经费,预拨额度一般不超过经费预算的30临预算经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2 .日常公用项目经费实施“90%+10%”

9、的预算拨付方式,其中10%经费的拨付须经校内单位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对已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后再予拨付。第十八条预算调整(-)项目预算调整实行分级管理原则。1 .预算年度内,学校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校的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需要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每年9月,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校内各部门也可在每年9月对本单位预算作部分调整。2 .同一项目中明细科目预算调整,由校内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有大口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需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实施。3 .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进行预算调整。预算经费需要调减的项目,

10、由部门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收回预算指标。预算经费需要调增的项目按追加预算程序办理相应手续。4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调整。(二)总预备费必须按规定程序使用,可以用于年初预算安排项目追加经费,也可用于新增项目经费安排。1 .预备费用于年初预算安排项目追加经费的,追加金额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审批;追加金额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追加金额30万元-50万元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追加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T0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追加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党委常委会审批。2 .预备费用于新增

11、项目的,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审批;3万元-20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新增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批,新增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党委常委会审批。3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追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但是应纳入学校综合经费预算统筹安排。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处要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核签报、省财政厅。第二十条预算绩效评价、监督学校各

12、专项事业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校内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一)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业务评价,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评价。(二)业务评价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制度及措施、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三)财务评价主要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预算调整率、收入完成率、财经纪律遵守情况和民主理财情况等。(四)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按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校内各部门下年度经费安排和该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实施民主监督,计划财务

13、处应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预算执行实施民主监督,学院领导班子应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计划财务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并将信息反馈到学校和预算执行单位,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改进工作。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资金指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修订,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减少流转环节,确保安全和使用效益。第二

14、十六条现金管理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交计划财务处管理和记账,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私分和公款私存。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现金库存每日不得超过8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范围或超现金结算起点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第二十七条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计划财务处应定期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工作,编制余额调节表,确保存款安全、真实、准确。第二十八条计划财务处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领

15、用、保管、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立银行结算票证和有价证券购领登记簿,逐本登记银行结算凭证购用情况,逐张登记有价证券和承兑票据兑付情况,防止票据遗失和被盗用。第二十九条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禁止一人保管全部印章;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盖章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外汇收支业务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办理结售汇手续,严禁单位或个人挪用、私分外汇收入,炒买炒卖、逃汇、套汇和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私自保存学校外汇。第三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核对和清理工作。第三十二条资金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细化完善涉及资金安全的岗位责任。第三十三条货币资金业务审批权限(一)现金支付按下列权限审批: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依次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二)银行汇款支付按下列权限审批:2万元以内由会计科长审批;2万元(含2万元)-5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依次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第五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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