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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建项目工程款项支付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与流程,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工程款包括:工程前期相关手续费、测绘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地质勘察费、各类检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类税费及与基建项目有关的等费用。第三条基本建设工程款的使用应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制度及工程合同,严格执行建设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程序。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施工程款支付,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L施工
2、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形象进度填写工程款付款申请表,并签字盖章,由工程监理、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后,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2 .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必须提供所有结算资料,并积极配合学校委托的造价咨询(审计)公司完成对结算和审计核算工作,一次性解决所有历史遗留问题。3 .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价款以双方结算书签字盖章日期为对决算完成时间节点。4 .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供审计核算报告、付款申请表、竣工备案证,办理除质保金外工程尾款。二、工程保修金的支付按照双方质保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填写保修金支付申请表,使用单位签字同意,现场验收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支付。第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督办。第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9日起实施。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