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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建处会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分层负责、分权管理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建处会议是指处内内部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主要包括:全处会议、处务会会议、绩效委员会会议、科室会议、项目管理会议、专题会议等。学校内竞争性谈判会议、在办公楼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第三条处内会议本着精减、高效、节俭的原则组织。第四条会议基本要求:(一)各类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进行。与会者在会上应畅所欲言,充分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二)会议内容涉及待议定事项时,应做到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对决策建议应当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对会议形成决策结果
2、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三)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四)处务会议、绩效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都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留存文字材料存档备查。(五)除涉密事项外,会议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公开。第五条全处会议:由处领导主持,综合科组织。涉及到传达相关管理规定、通报近期工作安排、组织集中学习等内容时需召开全处会议。第六条处务会会议:(一)处务会实行处领导负责制,由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处领导、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工程管理科科长、综合科科长。(二)会议决定事项及主要内容
3、:1、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讨论确定工作重点、工作计划与安排。2、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廉洁自律的措施和实施办法。3、会议涉及工程建设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和工作方案。4、贯彻国家、学校等上级有关党政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处内实际提出具体工作实施意见。5、工程管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讨论、确定。6、其他需要提交处务会讨论的事项。第七条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一)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处领导负责主持与召集。参会人员包括处务会成员和经全处选举出的职工代表两名(其中正式职工一名,聘用员工一名)。(二)会议决定事项及主要内容:研究审定职工的考核评优、绩效发放及奖惩方案,研究决定处内岗位聘任、人员调动、人事聘用管理工作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八条科室会议:由科室负责人组织,主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分管科室人员召开会议,讨论工作安排,议定工作事项。第九条项目管理会议:由各项目负责人组织,根据项目管理的进展和需要组织校内项目管理小组成员讨论工作安排,议定工作事项。第十条专题会议:由会议发起人组织,主要包括支部会议、各类专题工作会议。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