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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XX遗址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三章研究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遗址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XX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XX市XXXX遗址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遗址,是指XX县XX镇XX村境内,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XX址群。XX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XX遗址的保护遵循保护第一、传承优先、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障XX遗址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促进遗址保护与地方经济
2、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XX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的生态环境、道路交通和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X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设立XX遗址保护所,研究解决XX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XX遗址保护工作。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XX遗址保护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在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XX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设立XX县XX文物保护所,负责XX行政区域内遗址的调查研究、保护加固、巡查监测、宣传展示和藏品征集保管
3、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XX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相关工作。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XX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下拨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或县文物保护所统一管理,按户补偿给遗址所在在村民。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建立遗址保护补偿机制的统筹协调工作,逐步建立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因XX遗址保护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县政府及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XX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XX遗址的行
4、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XX址保护。对XX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十条XX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XXXX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XX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XX市XXXX遗址保护条例,XX遗址规划及保护已包括在内,也是XX遗址保护管理的依据。遗址保护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订或调整的,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一条XX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根据遗址保护规划,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竖立标志碑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画、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标志碑和界桩。XX遗址保护
5、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四至范围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XX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对象包括:(一)窑炉、作坊遗迹及其他反映瓷器生产、销售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二)瓷器、窑具、制瓷工具及其残片等埋藏或馆藏的可移动文物;(三)历史地形地貌、运输路线、码头遗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格局肌理等历史环境;(四)与XX址相关的民间文学、传统技艺和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三条XX遗址保护范围是指对XX址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窑址保护范围内,除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外,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
6、、钻探、挖掘等作业。第十四条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二)盗掘、非法采集瓷器、瓷片和窑具等文物;(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采石、采砂、挖建沟渠;(四)损毁文物保护设施;(五)其他损害遗址保护的行为。第十五条XX遗址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为保护XX遗址的安全性、历史环境的完整性及现存环境风貌的协调性,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建设工程的体量、高度不得超过遗址保护规划的相应要求,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不得影响遗址安全及污染环境。已有建筑物不符合遗址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7、整治。第十六条XX遗址环境控制区是指XX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外,按照遗址保护和环境景观协调的不同要求加以设立的区域。在环境控制区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维持乡土田园环境风貌。在环境控制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遗址保护范围内,根据遗址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或者整治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迁、整治,并依法予以补偿。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葬坟、修墓(含立碑)。县人民政府可择地建设公墓。第十八条县政府应逐步建立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对因XX遗址保护给单位和个人造成的
8、建房、林地、种植、水产养殖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合理补偿。关于经济损失的确定,原则上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确定,以实际经济损失为限进行合理补偿。经济损失的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因实施遗址保护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划条件实施的,县政府可以变更规划条件、置换土地或者回收土地使用权,并及时调整国土空间规划。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拆迁需要进行安置补偿的,应制定项目补偿方案,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相关认定标准、补偿方式及标准等事项,经公告等法定程序后执行。在未制定专门的补偿办法之前,补偿标准可参照XX县征用、征收补偿标准执行。第十九条XX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建房申请的条件和流程、遗址保护规划对村镇建设活
9、动的相应要求等予以公布,并在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就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工程设计方案等对申请人给予指导。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环境控制区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XX遗址的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等活动。第二十一条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XX文物保护所,应当建立XX遗址本体及周边自然环境的监测体系,实施科学监测。第二十二条XX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巡查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和遗址保护规划,配备防火、防
10、盗、防自然损坏的设备设施,加强安全防范。XX文物保护所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加强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协助遗址保护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体系。在发生危及XX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XX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貉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县文物、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XX相关的名称、标识、品牌文化的建设和传播,推动其商标和域名注册,做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三章研究利用第二十五条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XX文物保护所的综合研究,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遗址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等的科学
11、研究,提高遗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第二十六条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对XX传统制瓷工艺进行研究、整理,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以及知名老艺人带徒授艺。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加强遗址基础设施、保护利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XX文物保护所应当开展XX遗址普遍价值的阐释、展示与宣传,有效诠释XX遗址的普遍价值和历史文化内涵。第二十八条XX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坚持最小干预和科学利用,最大限度防止对遗址及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鼓励利用出土文物、瓷片标本及相关研究成果,
12、宣传XX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及衍生产品,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县文旅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利用XX遗址文化旅游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特色旅游产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XX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改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上行为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XX遗址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县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