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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为了切实规范个人及访问团组因公出国(境)活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一、申请条件(一)凡我院职工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培训等适用本管理规定。(二)凡使用公费(含科室发展基金、重点学科经费、课题经费等医院经费)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必须有会议接收的壁报交流或口头发言。(三)各级各类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原则上1年只限1次。由医院派出、对医院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不限于此条规定。二、报批程序(一)各科室每年12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次年选派因公出国(境)计划,由主管院
2、领导对上报计划进行审核批准。(二)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提前至少1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请时间不足者,医院不予受理。(三)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填写XX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个人出国申请书、境外单位的邀请函、经费预算说明、出访行程安排;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需提供会议议程及口头发言(壁报交流)的接收函;出国进修人员还需提交个人简历和出国进修计划。(四)职工申请因公出国(境)须由科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申请材料,合格后上报院长办公会进行审批。副处级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还需向党委办公室办理干部请销假手续。(五)处级及以上人员因公出
3、国(境)申请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XX医科大学及天津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公务出访任务批件。副局级及以上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还需上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市委组织部备案。三、出国管理(一)申请因公出国(境)须严格遵照出访任务时间,不得随意增加在境外的天数和访问城市,不得随意改变出访性质。(二)因公出国(境)进修人员出访期间不得申请或擅自转往第三国进修或学习,凡违反规定者,回国后不予补发工资。(三)因公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出国(境)前应向本科室、本系统、人事处履行请假手续。出国(境)进修学习、科研合作(3个月以上)须在派出前与人事处签订出国协议书。短期出国培训(3个月及以下)须与国际交流
4、与合作处签订出国协议书。(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因公出国(境)进修学习、科研合作的人员履行出国前谈话制度,科主任由主管院领导履行出国前谈话制度。(五)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回国后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专业学术汇报。因公出国(境)进修学习、科研合作的人员在出国期间每季度要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书面汇报研修进展情况,回国后一周内交纳书面总结报告,并作学习成果汇报,由院专家小组对其出国进修后的业务、科研水平和学习成果进行考核,如考核未达到预期效果,不予补发出国期间停发的工资。(六)因公出国(境)进修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延期的人员需提前2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延期申请。提交材料包括:延期申请报
5、告、研修总结、研修邀请函及经济担保函。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审核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未经医院批准而擅自延期6个月以下者,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延期6个月至12个月者则予以警告;延期超过一年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七)因公出国(境)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人员,自出境之日起停发工资,如按期回国并通过专家小组考核评定予以补发工资;对出国延期人员不予补发延期期间的工资。(八)因公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回国3天内须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人事处报到,办理销假手续。四、财务报销(-)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严禁超标准开支。(二)凡使用公费(科室发展基金、重点学科经费或课题经费等)出国(境),报销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境外邀请信复印件、院长办公会审批件(处级以上干部还须提供上级单位的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费用明细、单据等。(三)财务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预算等进行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四)出国(境)费用的报销不能分次办理,各出国(境)团组需整理好全部票据后,一次完成报销手续。五、此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六、本规定自X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