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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技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对学校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学校财务处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所有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财务处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
2、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第八条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
3、案。第九条财务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十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3月底前完成上年档案文件资料的整理装订工作,6月底前完成立卷工作,由财务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本部门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十一条财务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
4、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第十二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