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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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总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与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社会和学校应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和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朝着基地化、多样化和实体化的方向发展。第三条勤工助学由学生处归口统一管

2、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第四条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怀和照顾。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六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与传销活动。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用人单位应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并及时与学校相关部门沟

3、通。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第八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九条勤工助学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二)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三)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四)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五)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第十条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支

4、付酬金。校内用人单位在每年初由各系部、处室根据本部门需要提出勤工助学岗位和人数,确定岗位职责、技能要求、工作时间安排等内容,由学院统一审核后,确定和调节各部门的岗位数和勤工助学的人数。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应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并签订协议。第十二条在学习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大一学生每月不得超过30个小时,大二学生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第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每小时10元。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第十四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度可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第十六条本条例由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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