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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管理办法第一条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于考前向所在系、部申请缓考,系部核实,由主管教学主任签字后,在考前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可以缓考。第二条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凭学院医院的证明方能办理。病情证明除诊断医生签名外,还必须经学院医务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学院医务室公章。第三条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填写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学主任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缓考。第四条缓考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办理缓考手续后参加考试的,试卷作废,不予记载成绩。第五条未被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按旷考论处。第六条弄虚作假办理缓考手续者,一经查实,按旷考论处。第七条考试结束后办理缓考手续无效。第八条本办法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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