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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为促进本市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设新时代中国影视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一、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支持影视企业发展,对在本市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入统,年营业收入增量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收入增量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二)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
2、平台运营发展,对入驻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招商平台),按入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1%。给予运营企业奖励,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的补贴;对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二、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四)支持影视精品项目特别是题材精品项目的创作,对在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
3、,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五)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对在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 .电影公映票房达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电影在电影卫星频道(C
4、CTV-6)首次播出的,每部奖励10万元。2 .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8万元;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2万元;首次在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电视纪录片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动画片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仅享受一次播出奖励。(六)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的影视作品,对在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网络影视剧
5、,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且与视频网络平台实际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分成收益的8%给予奖励,每部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七)支持创先争优,对在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 .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2 .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3 .获得金鸡提名奖、百花奖、金鹰奖的,奖励100万元。以上规定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金鸡奖的,不再重复享受金鸡提名奖奖励。三、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八)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对经市影视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影视节展、优秀影片交流等活动,按照场
6、地租金、布展费和主要嘉宾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主办单位补助,每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的执行单位,按照场地租金、现场布置、主创人员交通和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补助,单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积极吸引影视剧组来厦拍摄(九)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对在市影视主管部门报备的影视剧组,在厦拍摄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车辆租赁费达到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2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租用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器材(含道具服务)的,
7、按租赁费用的15%给予补助。每个剧组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五、加大培育影视人才发展(十)支持影视人才来厦发展,对影视产业人才在厦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影视技术人才,参照本市总部经济政策中有关骨干员工补贴标准执行。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本措施所称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影视科技、演员经纪、培训I、基地运营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
8、、网络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等;影视产业人才,包括导演、编剧、演员、出品人、制片人、经纪人等;影视技术人才,包括从事服装、道具、化妆、影视策划、影视特效、影视美术、影视摄像、影视灯光、影视剪辑等活动的人才。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奖励、补助、资助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或者个人根据本措施享受第一项、第三项(不含数字影棚和影视设备投入)、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不含首映礼)、第十项扶持措施的,其享受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或个人在本市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所涉及鼓励政策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并与本措施第一项不重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