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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户籍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促进人口集聚,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有效流入,现就完善城镇户籍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公安方面(一)适用对象L外省市户口迁入市区、区。1 .9县(市)户口迁入市区、区。(二)全面放开落户类型包括购房、亲属投靠、各类人才、先进个人、租赁、录用、集体户以及务工、就业、经商等人员落户。(三)申报落户指南2 .购房落户(1)申报对象:在我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含政策性住房)、二手房(含政策性住房、自建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均可在该产权地址上申请落户。产权未办妥的,可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先行给予办理落户。(2)申报材料:产
2、权证明(产证未办妥可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4)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3 .亲属投靠落户(I)申报对象:扩大亲属随迁、投靠落户范围至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公婆、女婿、儿媳和兄弟姐妹(下文涉及亲属范围的,同此规定)。(2)申报材料:根据亲属关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夫妻投靠: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投靠父母:子女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除外)。父母
3、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子女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相互投靠: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相互投靠: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儿媳、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兄弟姐妹相互投靠: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3)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
4、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4)办理时限:申报材料齐全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情形当场办结;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相互投靠,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相互投靠,兄弟姐妹相互投靠情形,投靠人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投靠人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4 .各类人才落户(1)申报对象:大中专毕业生、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申请落户。(2)申报材料: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一(包括大中专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受评批文或职称证明材料
5、、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证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4)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5 .各类先进个人落户(I)申报对象: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入选县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申请落户。(2)申报材料: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一(包括劳动模范证书、先进工作者证
6、书、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入选市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4)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申请人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6 .租赁落户(1)申报对象:在拟迁入地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产权住房(包含廉租房、公租房)且该产权住房地址无有效户籍人口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可以申请落户至该租赁房屋。(2)申报材料: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租赁房屋产权证明,
7、房屋租赁合同,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备案凭证,租赁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及同意落户声明,承租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落户地所属的市区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4)办理时限: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7 .录用人员落户(1)申报对象: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人员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申请落户。(2)申报材料:录用人员落户:录用单位接收材料或者行政介绍信,县级以上组织、人
8、社、教育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落户: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4)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8 .务工、就业、经商人员落户(1)申报对象:已办理居住证、缴纳社保、公积金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申请落户。(2)申报材料: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一(包含居住证、缴纳社保
9、或公积金相关材料、工商执照),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4)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9 .集体户落户(1)申报对象:作为应落尽落的兜底措施,群众只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落户地所属市区范围内的无房承诺书,即可自愿选择便于工作、生活的市区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落户。(2)申报材料: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落户地所属的市区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
10、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4)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二、教育方面(-)入学转学对象包括落户在区、区中心城区的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对象。(二)入学转学指南1 .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1)申请对象:学前教育阶段。区中心城区符合“三统一”(户籍、住宅性质成套房产且产权占51%及以上、实际居住相一致,下同)和教育优待政策对象,可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非“三统一”适龄对象(不完全
11、具备“三统一”,含户籍和房产在招生片区但未实际居住、户籍和实际居住在招生片区但市区无房产、房产和实际居住在招生片区但户籍未迁入、随迁子女等,下同),可根据意愿就近申请入读民办幼儿园,也可在各公办幼儿园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向公办幼儿园提交入园申请。区中心城区适龄幼儿属于城区户籍,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在城区有房产和教育优待政策对象,可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其它适龄对象,可根据意愿就近申请入读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区中心城区小学和初中符合“三统一”的,可申请入读片区学校。遇学位不足,采用电脑派位等形式统筹安排到就近学校入学。小学非“三统一”对象根据市区小学非“三统一”人员子
12、女积分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明政办2020)70号)积分入学,对落户对象给予户籍方面加分。初中非“三统一”对象根据“划片招生、梯次录取、统筹安排”办法申请入学。区中心城区有户籍或有房产的适龄对象,可免试就近按招生计划数划片入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适龄对象可通过电脑派位、统筹调剂等形式申请入学。(2)入学程序:学前教育阶段。区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持原有施教服务区不变,按照“多园划片、就近优先、志愿调剂”办法招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适龄对象通过“e”平台申请,招生平台自动比对核验户籍、房产信息,原则上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区中心城区符合公办园报名条件的适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择城区任一所公办园申
13、请报名,若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数,通过现场摸球、统筹调剂的办法安排到有学位的公办园就读。民办幼儿园采取线下报名方式。义务教育阶段。区中心城区小学借助“e”平台申请,符合“三统一”条件的,系统自动比对信息。非“三统一”人员通过积分入学,积分系统可实现网上申请报名、积分信息比对、积分结果计算、志愿学校填报、在线自动录取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初中在小学毕业所在学校填写入学申请。区中心城区依托“智慧校园”平台,采取“线上报名,线下审核”方式办理,就近划片入学。2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1)申请对象:义务教育阶段非起始年级上学期及毕业年级下学期学生(不含同城区),不受户籍限制,可向市区中心城区居住地片区学校申请。
14、(2)转学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申请对象入学,申请对象向学校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办理。三、相关事项(-)完善居住证制度。全面落实将缴纳医社保、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时间纳入居住证登记时间认定范围。对办理居住登记时间未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可提供能证明本人在当地实际居住、就业超过半年的佐证材料(连续时间满半年的医社保缴费记录、在明合同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在明登记时间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等),办理补充居住登记后,申领居住证。对暂无落户意愿的外来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待遇。(二)加强租赁房屋落户人员的管
15、理。私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发生变更,房屋产权人应当及时到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并书面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住建部门定期审核廉租房、公租房申请对象的申请资格,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对象,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属地公安派出所。房屋管理部门或产权人应当协助公安派出所动员原户主将户内成员迁出户口。自动员之日起超过30日拒不迁出,公安派出所可将该户内成员的户口迁移至派出所公共地址,并在户籍系统中予以备注。(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合法稳定住所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书等弄虚作假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行为进行记录,作出诚信评价,并纳入“黑名单”,同时依法采取撤销登记等方式予以纠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教育局另行颁布。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意见。(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