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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市落实科技强桂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通过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为市建设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全力打造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制造城奠定坚实基础,制定如下工作措施。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创新项目企业牵头制,针对“5+5”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编制项目指南,
2、在智能制造、智能装备、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蛙跳”领域大力发展引领产业变革的“绿色、低碳、智能、网联”颠覆性技术,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连续支持,推动产业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继续实施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政策,增量奖补与存量奖补并重,采取事后奖补、分档补助的方式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提高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完善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激励制度,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业绩利润,对重大科技创新给予考核奖励加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创新骨干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发展壮大科技企业群。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
3、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科技企业群。探索应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大企业孵化器向在孵企业开放产品、市场和服务份额,争创国家、自治区级孵化器。支持获得CNAS实验室检验认证的科技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三)落实科技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新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75%研发经费投入税前加计扣除国家优惠政策,从事生产制
4、造的企业享受100%研发经费投入税前加计扣除国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对自治区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对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自治区“蛙跳”领域重大企业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企业创始人(团队)应征个人所得税,在符合税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执行分期缴税政策或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四)积极引导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根据企业需求选派“科技专员”,推动我市科技企业申报设立自治区首席技术官(CT0),依托市E类以上(含E类)高层
5、次人才及科研团队率先服务科技企业发展,在市相关经费安排和人才评定中对CTO、“科技专员”等给予加分鼓励。对于新分立或新引育、当年实现上规的科技服务企业以“专项专议”支持方式,择优给予不大于其年度纳税总额的一次性奖补。市各类大宗科技服务采购业务通过政府招标依法依规向规上服务业企业倾斜。依法依规遴选优秀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推动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由补转投”,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有效撬动社会资本。以高新区为重点领域,推行科技金融投贷联动、金融科技应用
6、等业务,推进科技支行等各具特色的金融机构建设。鼓励规模以上或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面临重大公共危机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科技企业申请“桂惠贷”、各类科创基金支持。每年在市本级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设置一定额度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债券额度,用于支持政府投资的科技产业园区、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实验室及重大科学装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在新三板、科创板和主板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按市建设金融开放门户工作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六)建设重大
7、产业创新平台。在智能制造、人工智能、人口健康、生物安全等领域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提升科技应对高技术发展挑战、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支撑能力和技术储备。支持布局并做大做强做优国家和自治区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质检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高层次创新平台,支持院士工作站、教授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承担国家、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对新能源汽车科学与新技术壮族自治区实验室(龙城实验室)(筹)、汽车研究院、电子科技大学智能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适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金额的,从其规定。优化各类创新平台管理,对定位不清、交叉重复
8、、运行效果差的进行撤并转。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实施督促整改乃至摘牌的淘汰措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七)加快高新区创新改革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进位升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首次进入全国综合排名前35名的国家高新区或年度全国综合排名提升10位以上且排名在前60名的国家高新区或评价考核连续3年位居全区前3名的自治区级高新区)予以一定的科技支持。对年度全国综合排名下降5位以上的国家高新区,或评价考核连续2年末2位且受到自治
9、区黄牌警告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或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摘牌警示且进入1年整改期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市人民政府责成该高新区管委会制订措施限期整改。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供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扶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八)深入推进科研机构改革。采取“优化、整合、转制”等合理措施,进一步探索重新构建市本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原则上一个研究领域只设一个科研机构,优化科研机构的规模结构并提升创新能力,打造具有现代制造城特色的科研院所。逐步取消科研院所的行政级别,今后新设立的科研类事
10、业单位不再核定行政级别。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结构,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的职能、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等开展科研活动。在科研院所开展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改革工作,探索岗位设置的“放管服结合”新模式。有序推动转制类科研院所整体或局部实行市场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全面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一企一策”探索推进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战略合作者共同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选择国有控股、职工控股或民营控股等模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级各事业单位性质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11、三、完善科技计划管理机制(九)推进市本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在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方面,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施经费包干制等措施。在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方面,采取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符合条件的结余资金不退回等措施。在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采取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等措施。在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方面,采取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等
12、措施。在创新科研经费投入方式方面,采取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顶尖科技专家领衔科技项目、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疫情项目等可采取“绿色通道”立项措施。在改进科研绩效管理方面,采取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等措施,综合施策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现代化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在产业化领域开展科技“破四唯”。有关院校和事业单位应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
13、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各级科技部门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高质量成果,提高其科技计划立项考核的评价权重。项目承担单位应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科技成果评价、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在产业化领域开展科技“三评”改革。改革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完善科技专家评审评估制度、科技专
14、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重点考虑项目的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做为科技计划立项的重要参考。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十二)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承上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先确权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
15、长期使用权。支持科研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约定权属比例(70%-99%)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最高可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完善科技成果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成效作为重要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成果转化机构的科技计划立项重要参考,完善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鼓励高
16、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加强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均属我市的,给予该完成人以一定财政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参照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有关规定执行。对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转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3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税收贡献特别大的,3年后可按“一企一策”制定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