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加强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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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关于加强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的实施意见为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X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XX县人民检察院和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建立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引其向XX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XX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处理情况。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涉嫌虚假仲裁并且该仲裁裁决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可以直接向XX县人

2、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XX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回复处理情况。第二条建立调查取证协助机制。XX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配合调查取证的,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XX县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取证的,XX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第三条建立仲裁员信息通告机制。XX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仲裁员涉嫌参与虚假仲裁或涉嫌贪污受贿、枉法仲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注意,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就委员会针对具体情形,可以暂停该仲裁员办案,或作出解聘仲裁员的决定,

3、并将处理情况答复XX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建立仲裁员诚信档案机制。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定期梳理分析XX县人民检察院发送的通知,建立完善仲裁员诚信档案机制,规范仲裁员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立联席会议机制。XX县人民检察院和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相互通报情况,研究相关工作,联合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加强仲裁和检察监督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第六条建立日常联络机制。XX县人民检察院指定第二检察部,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XX县劳动人事争议裁院专门负责仲裁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日常沟通联络,加强经常性信息交流,及时互通工作动态和反馈意见建议。第七条在完善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过程中遇到的本意见未尽事宜,由XX县人民检察院和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会商解决。第八条本意见由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第九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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