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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讲义)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做好境内企业赴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起草形成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2月17口,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并同步发布了相关配套监管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2、。当前国际环境深刻变化,不确定因素增多,在此背景下发布实施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进一步表明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政策导向不会改变,与全球投资者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的愿景目标不会改变。近年来,随着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的快速发展,现行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在系统总结监管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试行办法和配套监管指引。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立足于现行监管实践,着力提升规范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
3、展,更好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信心。企业只要依法合规,不管去哪个市场发行上市都不会受到影响,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都会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并给予支持。第二部分:管理试行办法的要点解答1、本次发布的制度规则有哪些总体考虑?管理试行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系统观念,以合规监管为主线,以备案管理为抓手,以监管协同为保障,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起草的总体考虑:一是坚持监管全覆盖。补齐境外发
4、行上市制度短板空白,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统一实施监管,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禁止情形,并与行业监管要求有效衔接。二是坚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更加透明、更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支持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三是坚持深化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在投资者、存量股流通、币种等方面限制,保障境外融资渠道畅通,提升企业整体合规水平,推进制度型高水平对外开放。2、与前期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发布的制度规则有哪些调整变化?答: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企业、市场机构等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我们会同
5、有关部门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纳。和前期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试行办法和配套监管指引主要有三方面变化。一是完善负面清单。按照最小、必要原则,聚焦重大境内合规问题,完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把应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的事项交给市场,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二是科学划定监管范围。进一步明确间接境外上市的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界定,在减少监管盲区的同时避免监管泛化。三是细化备案程序要求。充分考虑境外融资实践,区分境外发行上市的不同类型,差异化设置备案要求,减轻企业备案负担。加强备案流程与境外实践的衔接,完善境外分次发行等境外常见融资行为的备案程序,避免影响企业融资效率。考虑到境外上市监管
6、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初期阶段,经国务院批准,先以试行办法发布实施。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分析和跟踪评估,不断将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并适时推动将管理试行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的境外上市监管法规制度体系。3、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如何体现“放管服”?答: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统筹发展与安全,注重放管结合,依法依规简除烦苛、完善监管、优化服务。在“放”的方面,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资本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的限制,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一概取消。与现行行政许可相比,备案材料更加聚焦合规性,也更为精简。企业境外再融资为发行上市完成后备案,便利企业利用时间
7、窗口完成发行。在“管”的方面,备案管理将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实现境内证券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和“错位”,强化境内外监管协同,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保持对跨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服”的方面,备案管理将积极借鉴境内上市监管的有关做法,建立备案沟通机制,提高备案效率,避免企业和中介机构为拿到一个意见、安排一次访谈多头跑、反复跑。同时,证监会将加大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持续推动完善监管标准要求,形成示范案例,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4、境外上市备案管
8、理与安全审查、行业监管程序如何衔接?答:安全审查和行业监管程序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度规则明确规定的程序,有比较清晰的适用标准范围和要求,与境外上市备案管理是相对独立的监管环节,企业对照相关规定自主判断、依法依规申报即可。只有在现有制度规则明确涉及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企业才需要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相应的监管文件。比如,企业达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备案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再比如,企业在境外发行可转债,应当根据外债管理部门规定要求事先履行外债审核登记程序,等等。5、备案管理对存量和增量企业有哪些安排?答:为保障备案管理平稳有序推进,对于存量和增量企业的备案将
9、作出以下安排。首先,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其次,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场需重新聆讯等)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最后,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批
10、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6、备案管理对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有何安排?答:对于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监管协同。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第三部分:管理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试行办法共6章3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完善境外发行上市制度,落实改革要求。一是明确范围标准。统一将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纳入管理,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第二条、第十五条)。二是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依法规范公司
11、治理和财务、会计行为,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等(第六条、第七条)。三是建立负面清单等制度。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形,规定不得赴境外发行上市(第八条)。涉及安全审查的,企业应当在向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依法履行相关安全审查程序(第九条)。四是明确备案要求。规定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报送有关材料。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等要求(第三章)。规定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
12、市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证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二)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协同。一是明确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规则衔接、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第四条)。二是健全监管手段、措施和法律责任。明确境外发行上市后重大事项报告要求(第二十二条)。明确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对相关违法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13、四条)。明确未经备案擅自境外发行上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行政处罚和纳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予以追责,提高违法成本(第五章)。三是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按照对等互惠原则,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合作;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跨境调查取证要求,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三)增强制度包容性,深化对外开放。一是放宽发行对象限制。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在股权激励、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特定情形下,允许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时可以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十条)。二是明确“全流通”安排。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允许持有其境内
14、未上市股份的股东在备案后,依法将上述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第十八条)。三是放宽币种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通过人民币募集资金、分红派息,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助力人民币国际化(第十一条)。第四部分:管理试行办法的全文学习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实现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在境内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
15、上市。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境外发行上市。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三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应当遵守外商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境外投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扰乱境内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四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
16、法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以及在境内为其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规则衔接、监督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加强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合作,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第二章境外发行上市第六条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行为。第七条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