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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我县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能力,根据XX省医疗保障局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X医保联发2019)10号)、XX省医疗保障局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XX省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关于高质量做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X医保联发2020)1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0)8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医疗救助对象(一)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
2、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二)孤儿、困境儿童(三)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对象二、医疗救助待遇(一)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参保。新增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经认定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缴费的,不退保费,次年起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起不再资助参保。(二)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含持外配处方到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
3、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1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4万元的按75%的比例予以救助;4万元以上的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3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4万元的按65%的比例予以救助;4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4 .以上类型救助对象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年度救助封顶线15万元。5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直接刷卡结算产生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5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元。6 .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XX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关于做好XX市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X残(2019)21号)文件规定执行。以上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期参照XX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三)如遇上级部门对医疗救助待遇进行调整,县级医疗救助待遇将进行相应调整。(四)县民政局牵头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经医疗保障制度、商业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
5、助。三、救助流程和管理(一)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纳入“一站式”结算管理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即时结算。县医疗保障局要积极与县民政、县卫健等部门做好业务对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范围。对于无法通过“一站式”结算的,按照“最多跑一次”、“承诺办”等要求,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费用结算工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办法规定的一个医疗救助结算年度。一个医疗救助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申请救助。(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罕见病用药保障实行统一的药品、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三)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
6、定点管理。(四)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经办机构推送的信息,对困难人员做好身份标记,通过医保结算系统的事前提醒功能,在入院登记、就医结算等环节进行重点提示。(五)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医疗机构对困难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纳入服务协议管理,明确医疗机构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六)县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对困难人员自费药品、自费诊疗服务使用情况、服务满意度情况等指标纳入考核。四、资金管理(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年度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二)县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批准后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向县财政局提出医疗救助资金用款申请,申请材料需明
7、确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内容。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保障。(三)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应根据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要求,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医疗费用审核、结报拨付和结算模式,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获得医疗救助结报,提高定点医药机构资金拨付效率。(四)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医疗救助资金。(五)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保障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告、张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医疗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
8、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五、部门职责医疗救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完善本县范围内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孤儿、困境儿童的认定工作,及时上传相关认定信息。县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规范合理使用。县卫健局负责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县慈善总会负责将本文件的实施对象纳入已有的救助项目中进行筹资,根据“量
9、入为出”的原则进行不定期救助,救助期限和范围视筹资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重复救助。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农业、人社、残联、工会、商业保险等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六、法律责任(一)医疗救助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医疗救助资金的,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七、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X政办发(2016)109号)同时废止。县内与医疗救助有关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