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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田建设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和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X农田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美丽田园建设,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
2、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实施的农田建设相关项目。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筹措,分配及年度预算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县农田建设项目政策和规划,组织项目考察,建立项目储备库和县级专家库,根据规划和上级下达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县级评审,上报项目,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
3、管,负责组织项目县级初验、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农田建设项目工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选定项目参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组织项目实施和完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相关审计等工作,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第七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项目储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程序。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八条根据农田建设规划和上级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县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政府预算。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县资金组成。第九
4、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将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用于农田建设。第十条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第十一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十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一)土地平整;(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机耕道;(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第
5、十三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第十四条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第十五条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合同
6、条款做好资金支付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审核、检查、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农业农村局督促相关单位尽早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招投标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提出申请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直达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参照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X财预2021)10号)的文件执行。村级小额工程集体建项目管理参照中共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XX县农业农村局、XX县行政服务中心、XX县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XX县村级小额工程集体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农发(2021)5号)的文件执行。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收回同级财政,按照XX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
7、方案,优先安排用于县农田建设和管护项目相关支出。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相对成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综合治理原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第十八条县农业农村局对接省、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发展和改革等部门规划衔接。鼓励各乡镇(街道)开展高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县级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相对成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农业农
8、村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九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由乡镇(街道)提出申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考察,择优推荐项目,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第二十条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地农田建设项目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并商县财政局同意后,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批复本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第二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乡镇、街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等材料。第二十二
9、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规定的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第二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县级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县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政策为依据,结合建设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对项目建设技术符合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通过评审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第二十五条农
10、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及县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在项目计划总投资内,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低于10%且增加已有单位工程额度小于1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低于30%且已有单位工程新增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新增单位工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批复并
11、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照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X农田发2019)18号)文件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确需终止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
12、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建设前后现场比对照片等。第六章竣工睑收第二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参照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XX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农田发2019)18号)、关于印发XX县村级小额工程集体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农发(2021)10号)等文件执行。第二十九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四)项目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完成完工验收;(五)编制竣工
13、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第三十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县级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三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根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标识标牌的维修及管护人员等相关开支。第三
14、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将有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六条乡镇(街道)实施主体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