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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扣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坚持承包关系长久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
2、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层。二、基本原则(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剩下期限,严禁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截留、扣缴。(三)主动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调处一起,主动处理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3、街道办)。(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三、组织领导(一)县级组织成立XX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落实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办)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法院及各乡镇(街道办)相关人员,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仲裁员实施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用专
4、职和兼职仲裁员若干名。(二)乡镇(街道办)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成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委员会领导,各乡镇(街道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兼任主任。乡镇(街道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用专职和兼职调解员3名。四、工作职责(一)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1、聘任、解聘仲裁员;2、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及请求;3、监督仲裁活动;4、当事人不能选定首席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5、对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6、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核仲裁裁决书。(二)仲裁庭工作职责1、依法调查取证,需要鉴定的,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
5、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3、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4、依照仲裁规则,进行开庭审理,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5、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及时作出裁决。(三)首席仲裁员工作职责1、召集组庭仲裁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2、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焦点;3、研究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4、查核证据;5、整理需要庭审调查的主要问题;6、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四)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仲裁会议的筹备、通知和组织;2、负责申诉(来访)群众的
6、接待和登记;3、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4、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5、协助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6、完成仲裁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五)乡镇调解机构工作职责1、及时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2、接待群众来访来电;3、受理本辖区土地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4、协助县级仲裁委员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5、参与县级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协助送达各类文书;6、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减少土地纠纷发生率。(六)仲裁员工作职责1、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2、认真遵守仲裁程序规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贝,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3、仲裁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严禁滥用职权,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5、自觉接受法律和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