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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实现“一次委托、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切实为建设单位减负,根据XX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XX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县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领域的重大工程。第三条“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自然资源、人防、住建、城管等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
2、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测绘统一纳入管理。第四条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业务实行一次委托,同一家测绘服务中介机构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部所需的测绘服务。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为“多测合一”实施牵头和监管单位:(一)负责制定“多测合一”实施相关管理办法、包括测绘成果管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测绘服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二)会同住建、人防、城管等行政审批部门编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数据标准,统一测量成果规范文书;(三)负责确立“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名录库;(四)会同相关部门建立
3、“多测合一”管理系统;(五)负责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多测合一”测量基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七条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均可从事“多测合一”活动。“多测合一”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第八条在本县从事“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省注册的法人单位,以及本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备案的外地单位;(二)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包括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
4、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三)具有完善的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具有独立、完备的涉密档案管理设施,具有独立的档案管理部门和专职的涉密管理人员,并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四)单位或法人在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九条“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从事多测合一活动:(一)凡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三年内不能从事“多测合一”活动;(二)无合法有效测绘作业证的;(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第十条在XX县“多测合一”服务系统平台建立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名录库(下称名录库),测绘中
5、介服务机构自愿注册经核实后进入名录库。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名录库的注册、考核、移除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在“多测合一”服务系统平台上选择测绘资质满足委托项目需求的“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政府出资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并在XX县“多测合一”服务平台中介机构名录库中组织招标,确定承揽机构。“多测合一”项目应当签订项目合同,统一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第十二条“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项目备案,并在“多测合一”服务平台中同步公布、同步推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多测合一”服务平台查询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项目
6、进展情况。第十三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服务费用,计费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和政府采购形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估算测绘经费并确定最高限价。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第十四条“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合同载明的测绘内容和时间,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分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测绘服务工作并出具测绘成果。第十五条“多测合一”成果逐步推行注册测绘师制度、经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
7、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实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第十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管,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要求,结合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的考核情况和信用情况,实行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多测合一”成果应在满足保密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共享,各“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在完成一个建设项目全部测绘服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测量成果目录汇交至“多测合一”服务系统平台,测绘成果汇交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未经建设项目委托方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许可,各“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将“多测合一”成果(及在其基础上加工成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