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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房屋征收推行“市场化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XX县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县城建设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化安置是指征收人根据产权调换政策,将可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安置补助以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自行向XX县域范围内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2、第三条XX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适用市场化安置。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实行实名制,仅限被征收人使用,不得转让。第四条市场化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公平公正和阳光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成立市场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府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收指导中心、项目所属指挥部及乡镇(街道)组成,负责市场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征收指导中心。第六条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的自腾空截止日起六个月内凭征收人出具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在本县范围内申请市场化安置的开发楼盘购置相应的商品房用于安置。被征收
3、人需要适当延长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期限的,可由其本人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截止日前半个月内提出申请,报经市场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延长,但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期限延长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到期后不申请延期或延期后未在使用期限内使用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如政府指定安置点已无可产权调换的房屋,方可变更为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第七条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从搬迁之月起至相应商品房交房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十二个月计算。被征收房屋
4、为非住宅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从搬迁之月起至相应商品房交房之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八条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凭证上载明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补贴及奖励等组成。原房屋装修补偿费、搬迂费及临时安置过渡费等不计入凭证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第九条市场化安置补助(一)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评估价值给予适当的补贴及奖励。(二)选择市场化安置,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对所购的每套安置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购买车位、车库、柴间等附属房。第十条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签发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由市场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作,一式四联(存根联、结算联(一)
5、、结算联(二)、企业联),由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经办人填写,征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审核,县征收指导中心签发。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领取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同时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上签具确认意见,其中结算联、企业保存联发放给被征收人使用,存根联存入征收业务档案保存。第十一条市场化安置的结算办法(一)被征收人与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好商品房购买事宜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签具相应额度的支付确认意见后交给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由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支付确认意见(包括结算联、企业联),并填写结算申请报告连同
6、相关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交相应征收出资单位,按规定进行结算。(三)相关征收出资单位的经办人及负责人签署支付确认意见后,按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所注明的安置款及时结算支付给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支付安置款的30%,其余70%在安置房屋结顶后支付,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前支付。(四)被征收人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时,商品房销售合同上注明的房屋销售总额不得少于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中所注明的安置款总额的90%;征收出资单位按规定与被征收人及其所选择购房的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后,其余由于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所引起的房
7、屋购买差价及其他相关费用,按被征收人与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五)购房后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剩余部分申请兑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货币补偿的相应政策兑现给被征收人。(六)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申请报告时,同时需提交的材料:1 .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联和企业联);2 .相应结算金额的安置补助款收款收据;3 .商品房销售合同附属房销售合同原件;4 .房屋已结顶的,提供已结顶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自愿参与市场化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到县住建局报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一)被征收人与其它非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商品房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上注明的被征收人必须是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之一。多名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与其它非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同一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应当享有其用安置款支付购房款部分金额相对应的产权份额。(二)各征收出资单位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资金结算日期统一为每月15号(如遇节假日顺延),结算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资金,支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XX县房屋征收推行“市场化安置”的实施办法(X政办发(202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