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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和地方财政的拨款,专款专用。具体奖励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第四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整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S)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30%,且没有不及格课程;(五)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三章评审流程第九条每学年开始,由学院
3、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下发工作方案。第十条各系向学生公布评选名额及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学生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写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各系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组织评审会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申请学生,原则上以综合能力测评排名高者优先,在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后,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评审通过后,在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
4、示期间如发现有异议的推荐人选,一经查实,学校将直接取消资格。第十四条对系部未完成预分配名额,学校将进行二次分配。第十五条学生工作部(处)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候选人评审材料报上级门。第十六条学院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名单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第十七条获奖学生在下一学年中必须进行一定量的公益劳动。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九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本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负责,严格按照学院要求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及时处理并上报各系在评定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接受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