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房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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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房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政策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房产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下设资产管理科,具体负责房产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第三条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在校长领导下,采用行政的、技术的、经济的措施依法对房屋实行有效管理,并负责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听取意见和向学校提出建议。第二章已售公有住房的管理第四条按市房改办规定,学校向教职工以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依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享有居住权、继承权。第五条教职工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学校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六条教职工购买

2、住房后要服从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改建、搭建和侵占共用公用部位、设施,随时为相邻部位的修建或维修提供方便。住房装修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妨碍观瞻,不得影响他人使用。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第三章租住公有住房的管理第七条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在岗在编的教工提供公用周转用房。租房户缴纳200元租房押金,学校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公用周转房一年签一次租住合同,未续签合同的自动终止。第八条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应自觉服从安排,到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租住手续,领取住房通知和房屋钥匙。办理租住手续后一个月内未入住的,作弃权处理,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收回钥匙,不再另

3、行安排住房。因住房调整需要限时迁出的租房户,接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否则,按租金的3倍从该住户工资中扣除房租,直至搬出。后勤处按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通知提供水电等服务。第九条租住户调离学校,应到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凭相关手续到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办妥调令后应在退房协议规定期限内退房。第十条教职工租用公有住房,不得私自调换、转让和转租。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期间的房租按门店出租价格收取并立即收回公有住房。教职工私自转租和为亲友代租公有住房的,转租或代租期间的房租按正常房租的三倍直接从租房人工资中扣除,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并立即收回公有住房。第十一条租住户应自觉保护好

4、室内的公共财产(如门窗、玻璃、水电设施等),不得任意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退房时,要经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检查验收,并办理退房手续。如有损坏,要修复或照价理赔。擅自装修部分,退房时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第十二条凡居住学校公房的无房户未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每月按市规定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已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按市场价收取房租。合租的房租按租住人数平均分摊。第四章公共用房的管理第十三条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公共用房的管理、分配与调剂并对经营性房屋的租赁考核,每年考核没有经营效益的,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予以收回。第十四条学校的公共用房按使用性质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分类

5、管理。行政职能部门办公用房、会议室等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图书馆用房由图书馆负责管理;教学、实验、科研用房由教务处负责管理;食堂等后勤用房和门面出租房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学生宿舍由学工处负责管理。第十五条各管理部门根据分工房屋划片管理范围,负责全面管理和合理配置范围内房屋,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报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五章房屋维修第十六条教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校内公有住房,室内的自用部分由购房户负责,费用自理;房屋共用部位(楼梯、屋顶、梁、柱、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以及外墙、公共楼梯、公共走廊、通道等)和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干线、共用照明,线路。消防设施等)维修所需的

6、资金按荆门市颁发的房改政策文件由学校用维修基金支付。第十七条公有房的维修,学校负责。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由二级单位或个人申报,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并查明原因,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六章处罚第十九条对轻微变更房屋结构的,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按其损坏程度处以500IoOO元罚款。第二十条对强占、转让公有住房者,自强占、转让之日起,按现行房租的3倍收取房租,并限期1个月内改正,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故意损坏改变公有住房及其设施,对当事人处以损失金额的5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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