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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建设规模,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校园基本建设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工程项目立项及计划编制第二条立项(一)项目建议书。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校园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向学校提出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等。(二)审批项目建议书。学校党委及行政开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以会议纪要或公文形式批准项目建议书,并明确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设规
2、模、建设标准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按学校党委及行政批准的会议纪要或公文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选址方案及地质条件、环境保护、建设工期安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评价、结论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投资计划,进行初步设计的根本依据,要求技术论证严谨规范,投资估算科学合理。(四)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交发改委,由发改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五)报市发改委立项。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准工程项目立项。第三条计划编制(一)校园建设与资产管
3、理处根据市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中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计划投资、建设地点、使用功能等,必须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一致。(二)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计划投资、建设地点、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不一致,特别是建筑面积、计划投资超出批准计划的5%时,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批准后由院办行文报市发改委,并按新的批复更改投资计划。第三章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及审核第四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委托相关设计部门进行初步方案设计,提出设计方案和设
4、计概算,设计概算必须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内。第五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将设计概算提交学校财务处审查,根据学校财务处审查意见调整建设规模和设计概算。第六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将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长办公会的审批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委托扩初设计,扩初设计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市规划局审批,经规划局批准后进行设计招标,由中标的设计单位做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按规定报市图审办审查批准。第七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根据设计概算和施工图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工程项目预算必须控制在相关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内。第八条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变
5、更引起投资变化,应及时研究解决,调整计划,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调整计划并增加投资。第四章竣工项目档案编制第九条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准备阶段,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综合管理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好土地征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竣工档案存档等手续;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好施工、监理过程中的文件材料,且要同步进行,以备竣工验收。竣工后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工程造价科、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工程结算书以备工程结算审计;综合管理科必须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放线验线、备案、产权手续,保证硬件、软件达到投资效果。第十条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中施工单位、监理
6、单位因未按国家法律法规编制好竣工文件材料而影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拨付的30%款项中留存5%,待档案合格证办好后再拨付。设计单位、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未履行职责,亦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拨付款项中留存l%o第五章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及工程款支付第十一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工程项目预算、合同、施工图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控制工程项目造价。第十二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对工程量较大的基础、土石方等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必须请审计处参加。突发性重大变更的现场签证或见证除审计处参加外,还必须请财务处参加,同时及时向分管校长报告,所有现场签证必须
7、由分管校长签字后才能生效。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财务处按学校批准的项目投资及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时拨付工程款,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财务处按学校批准的项目投资实行总量控制,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拨付70%,全部工程项目结算终端审计完成后按审计结论拨付质保金以外的工程项目款项的100%。第十四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严格审核,并经审计处、财务处复核,支付工程进度款。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基建财务规定进行项目核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六章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及结算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上报结算资料,并向校审计处提交材料,由校审计处按相关政策规章实施审计。第十六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并经财务处确认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依据学校审计处或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向财务处办理结算。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学校融资、引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