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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具管理办法家具是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资。为了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家具指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桌、几、椅、凳、箱、柜、厨、沙发、床、台架等。第二条全校各单位使用的各类家具(含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购买或制作的家具)都属于学校的资产,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家具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家具明细账、购置、清查、报废审批等管理工作。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家具实施具体管理,确保资产的账、物相符,具体分工如下:1、教室、实验室家具由教
2、务处统筹管理。2、学生宿舍家具由学工处统一管理。3、食堂家具由项目实施办统一管理。4、校长办公室及各会议室家具由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5、图书馆家具由图书馆归口管理。6、交由各部门使用的(含会堂、报告厅等)家具由本部门归口管理。第四条家具购置:家具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学院设备采购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批准的购置计划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家具的图纸设计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五条家具配置:家具配备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按机构编制、岗位职数等配备。第六条家具验收:新购置的家具按验收程序进行验收,由使用部门填写验收单。第七条家具管理: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设家具明细分类账,每年与财务处
3、核对增减变动情况,以保证账目准确无误。1、各归口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家具的管理并与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定期核账。2、家具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调剂、调拨。3、调出(退休)人员需在调出(退休)前到所在部门办理所用家具回交手续,经资产管理员在离校清单上签字后,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在调出(退休)单上签字盖章。4、人员校内调动时,原则上所用家具不随人走。5、家具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各使用部门负责家具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保证家具的完好率在95%以上。对于家具完好率未能达标的部门,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督促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部门的家具添置。6、学校的家具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借),确需对外出租(借)
4、时必须报主管校长批准并送校园资产与设备处管理处备案。经办部门必须保证对外出租(借)家具的安全、完整及收回。7、各使用部门每年与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核对一次账目,做到账、实相符,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范围家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8、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一经查出,限期改正,否则停止再配家具。第八条家具维修:对于需维修的家具在保修期内的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或使用部门联系生产厂家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由使用部门填写维修申请单交项目实施办,由项目实施办负责组织维修,使用部门进行验收。第九条理赔:因人为原因造成家具损坏或丢失,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及当事人责任,需理赔的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处审批具体理赔事宜。理赔标准视家具的坏损程度、使用时间及责任性质,理赔家具原值折旧后的80%。(办公家具理赔折旧率每年按10%计算,学生生活用家具每年按15%计算)。故意损坏的,按家具原值理赔,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家具报废:由家具使用部门填写学院物资设备报废申请表,按报废程序办理。第十一条批准报废的家具应及时送交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废品库,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处置。各使用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部门的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否则,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