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天津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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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团名称)信息公开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团体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团体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第三条本团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儿方面:(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对本团体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三)本团体的财

2、务情况;(四)本团体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五)本团体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六)本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团体的持续责任,本团体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公示载体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载体,是公开官方网站或其他平台。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团体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ZjSo第五条本团体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第六条本团体理事会

3、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团体信息公开事务。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三)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第八条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经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方能公开发布。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团体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示本团体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十条监事(会)不得代表本团体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公示本团体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相关

4、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一条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二条本团体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团体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第十三条本团体应当随时关注本团体业内的信息动态,对本团体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第十四条本团体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十五条本团体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第十六条由于本团体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团体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第十七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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