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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领导干部请(休)假请示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全街道领导干部请(休)假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包括:街道党政班子成员,街道办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聘用工作人员),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街道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三条请假规定(一)全街道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等)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必须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1、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同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把请假事项报街道党政办备查。2、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直接向街道主要领导请假。3、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请假,先由驻点领导提出意见,再报街道主要领导
2、审批。4、街道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先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5、街道办机关干部职工(含聘用工作人员)请假,先由党政办公室、其本人所在部门的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二)请假审批程序:本人填写街道干部职工请(休)假呈批表一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一其本人所在部门的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一街道主要领导审批f报党政办公室备查。(三)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附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长期请假的,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四)街道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均应向街道党政办公室报备,同时要将街道干部职工请(休)假呈批表报街道党
3、政办公室备查。(五)街道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应提前2个工作日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领导审批。确因时间关系未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经相关领导同意,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若事后不补办请假手续的作旷工处理。第四条休假规定(一)领导干部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二)领导干部休假参照上述请假规定提前2个工作日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领导审批,并向街道党政办公室报备。第五条请(休)假原则上先请(休)年休假,再请事假。第六条街道各办公室(部门)分管领导和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街道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原则上
4、不得同时请(休)假。第七条报告规定(一)请(休)假同时需要外出离开本市的,或节假日需要外出离开本市的,无论因公因私,均要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二)工作日上班时间,各办公室(部门)工作人员因公需要临时离开岗位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第八条街道党政办公室每天公布干部职工请(休)假情况,每月统计和公布干部职工请(休)假情况,接受监督。第九条请(休)假中途因工作需要回来上班的,要履行书面销假手续,报领导审批,并报党政办公室登记销假。销假程序:本人填写街道干部职工销假呈批表f其本人所在部门的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一街道主要领导审批一报党政办公室销假。第十条教育惩处(一)对虽按规定请(休)假,但在规定时间结束后逾期不归的,视为无故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对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街道直属单位应参照制定请(休)假制度,严格干部请(休)假管理。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