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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O奖学金评比办法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O一、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一)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科成绩及格以上,个人综合测评成绩在3.5以上,(具体计算方法见备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5、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二、名额分配按省财政厅、下达分配名额为准。三、申请办法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按学年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不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四、评审原则(一
3、)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评比实行学院负责制。(二)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S)各学院务必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四)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评审工作中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申诉受理。五、公示及申诉受理本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二个工作日,并受理公示期间学生的申诉。公示期满评审结果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统一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主管校长审核通过。六、奖学金的发放我校于资金到位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