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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和“一把手”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长效激励机制、切实促进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根据“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及促进2023年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对象为当年就业工作成绩突出且无重大过失的校属二级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主动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与并签约面向基层就业专项计划的应届毕业生。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
2、作奖励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评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效和就业质量。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校团委、武装部、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友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事务的组织与实施,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第三章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分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和面向基层就业专项奖。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和就业工作重大贡献奖,一等奖每次评选1项、二等奖每次评选2项、
3、三等奖每次评选3项,就业工作重大贡献奖根据实际每次评选2项;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根据实际每次评选若干个;面向基层就业专项奖根据实际每次审核若干项。第六条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评选条件(一)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主体责任,完成了当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对学校就业工作总体贡献大,且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截至当年8月31日)排名全校前10%可申报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一等奖、排名全校前20%可申报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二等奖、排名全校前40%可申报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三等奖。(二)严格遵守就业工作相关纪律要求,当年无重大过失,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数据统计和抽检核查中未出现虚假、错
4、误等不良影响的情况。(三)高质量完成毕业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服务意识强,切实为学生就业提供全方位教育引导和服务帮扶;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教育教学活动,注重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数据统计积累、毕业生跟踪调查以及就业市场(基地)拓展。(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就业工作育人、就业创业质量提升、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就业指导培训及宣传推广等方面有特色典型或成效显著,毕业生及用人单位满意度高。(五)就业工作重大贡献奖重点表彰当年在学校就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且无重大过失的集体单位,主要从完成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目标任务的示范引领作用、就业工作总体贡献率、就业质
5、量提升成效以及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第七条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评选条件(一)积极从事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立德树人、爱岗敬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所在二级单位当年完成了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所带的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和就业质量高且就业贡献率大,取得了优良的就业工作成效。(二)严格遵守就业工作相关纪律要求,无违反“三严禁”“四不准”等规定或其他违纪违规情形,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数据统计和抽检核查中不存在造假、错报等不良影响的行为。(S)熟悉掌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踏实肯干,能经常性开展相关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认真完成日常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具有
6、较强的责任心和业务工作能力。(四)在就业工作中有思路、有方法、有举措、有成效,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帮助,在促进毕业生充分高质量就业、面向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做出了典型示范,毕业生满意度高。第八条面向基层就业专项奖评选范围(一)积极参加并签约“支持新疆、西藏专项招录计划”的学校应届毕业生。(二)积极参加并签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被录用为选调生的学校应届毕业生。(S)积极参加并签约“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的学校应届毕业生。第四章评奖程序及奖励方式第九条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如实填写申报表及相关材
7、料,按期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初审通过后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领导小组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至少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开表彰。第十条面向基层就业专项奖原则上由毕业生根据实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实证材料,经招生就业处或校团委审核通过后予以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方式学校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获得单位颁发奖牌,并予以相应的专项经费奖励。该专项经费由学院就业工作负责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开展就业工作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相关必要的支出,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一)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一等奖,毕业生500人以上奖励专项经
8、费50000元,毕业生200人以下奖励专项经费20000元,毕业生200-500人奖励专项经费按对应人数比率计算。(二)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二等奖,毕业生500人以上奖励专项经费40000元,毕业生200人以下奖励专项经费16000元,毕业生200-500人奖励专项经费按对应人数比率计算。(三)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三等奖,毕业生500人以上奖励专项经费30000元,毕业生200人以下奖励专项经费12000元,毕业生200-500人奖励专项经费按对应人数比率计算。(四)就业工作重大贡献奖奖励专项经费20000元。对获得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的学院,当年学院年度目标考核中有关就业工作的考核结果直接按优秀记载。
9、第十二条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励方式学校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获得者颁发奖励证书,并予以公开表彰。第十三条面向基层就业专项奖励方式(一)对积极参加并签约“支持新疆、西藏专项招录计划”的学校应届毕业生,每人给予IOOOO元安家费。(二)对积极参加并签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被录用为选调生的学校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2000元。(S)对积极参加并签约“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的学校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1500元。(四)对以上签约面向基层就业专项计划的学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若报考学校硕士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若无正当理由未达到服务年限或考核的要求,则须退回全部奖金。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资金由学校就业专项经费列支。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修订)(*号)同时废止。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