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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事务管理,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第四条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第五条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申诉,学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隐私保护的原则予以处理。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
2、称“申诉委”),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第七条申诉委委员数量应为单数,一般情况下为七至十一人,由当然委员与推荐委员共同组成。当然委员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法务办公室负责人、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务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校院学生会负责人、校研究生会负责人担任。推荐委员由有关学院推荐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申述委主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第八条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与申述人有亲属关系的、与申述事件有关的委员或与申述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回避,由申述委主任另行指定具有相当资格的人员临时出席会议。第九条申述委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务
3、办公室。申诉委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申请书的接收、审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调查,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述材料等事宜,要求学校各院(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三章申诉的受理和复查第十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受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委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除外。第十一条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原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提交申诉书的方式向申诉委提出申诉。第十二条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学号、所在学院、班级、专业、联系方式
4、及邮寄地址等;(二)申诉请求;(S)申诉理由;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证据;(五)申诉人签名;(六)申诉时间。第十三条申诉书不符合要求或缺少其它有关证据材料的,申诉委应通知申诉人于2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事由申诉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放弃申诉。第十四条申诉委接到申诉书(要求补正材料的,收到补正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申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一)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二)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S)申诉在规定的期限内
5、提出;(四)申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的要求;(五)申诉材料齐备。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不予以受理,应驳回其申请:(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二)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三)申诉委经复查作出结论后,申诉人就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四)学生已就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提起法律诉讼的。第十七条申述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代理人参加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八条因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的,申述人可以在不可抗力事因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此种情况下,申诉人应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因的存
6、在。申诉委可就此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第十九条申诉受理后,申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应终止申诉处理。第二十条申诉委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应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要求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之日起),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处理学生申诉,由申诉委主任依据申诉内容,决定采取委员书面审查或申诉委会议评议方式。第二十二条采取书面审查的,可由申诉委委员分别进行书面审查,申诉委办公室汇总委员意见,经申诉委主任核定后作出申诉处理
7、结论。第二十三条采取申述委会议评议的,由申诉委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决议应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申诉委召开会议以不公开为原则。申诉委可视需要通知申诉人、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情况第二十四条申述人对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者处分提出申诉,应采用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复查。第二十五条申诉委的评议、表决及委员个人意见,应对外保密。涉及申诉人隐私的内容,诉人的基本资料亦应予保密。第二十六条申诉委依据申述复查结论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可以对申诉人申诉做出以下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8、,维持原处理;(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由学校重新做出处理决定:1、违法、违规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违反处分、处理程序的;3、适用依据错误的;4、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当的。第二十八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学院、班级、专业等;(二)申诉的要求及主要理由;(三)学校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四)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清楚,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依据是否适当;(五)学校申诉委的处理决定;(六)告知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9、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七)决定日期。第二十九条申述委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第三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同一处理、处分决定不能重复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大学关于学生申述的相关规定及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法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科学生申述处理办法(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证据;(五
10、)申诉人签名;(六)申诉时间。第十三条申诉书不符合要求或缺少其它有关证据材料的,申诉委应通知申诉人于2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事由申诉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放弃申诉。第十四条申诉委接到申诉书(要求补正材料的,收到补正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申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一)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二)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S)申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四)申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的要求;(五)申诉材料齐备。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不予以受理,应驳回其申
11、请:(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二)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三)申诉委经复查作出结论后,申诉人就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四)学生已就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提起法律诉讼的。第十七条申述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代理人参加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八条因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的,申述人可以在不可抗力事因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此种情况下,申诉人应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因的存在。申诉委可就此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第十九条申诉受理后,申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应终止申诉处理。第
12、二十条申诉委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应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要求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之日起),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处理学生申诉,由申诉委主任依据申诉内容,决定采取委员书面审查或申诉委会议评议方式。第二十二条采取书面审查的,可由申诉委委员分别进行书面审查,申诉委办公室汇总委员意见,经申诉委主任核定后作出申诉处理结论。第二十三条采取申述委会议评议的,由申诉委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决议应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申诉
13、委召开会议以不公开为原则。申诉委可视需要通知申诉人、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情况第二十四条申述人对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者处分提出申诉,应采用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复查。第二十五条申诉委的评议、表决及委员个人意见,应对外保密。涉及申诉人隐私的内容,申诉人的基本资料亦应予保密。第二十六条申诉委依据申述复查结论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可以对申诉人申诉做出以下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由学校重新做出处理决定:1、违法、违规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
14、不足的;2、违反处分、处理程序的;3、适用依据错误的;4、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当的。第二十八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学院、班级、专业等;(二)申诉的要求及主要理由;(三)学校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四)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清楚,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依据是否适当;(五)学校申诉委的处理决定;(六)告知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七)决定日期。第二十九条申述委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第三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同一处理、处分决定不能重复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大学关于学生申述的相关规定及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法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科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