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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处置。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置。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贝!,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每年6月
2、、10月份为集中处置时间。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合理安排好处置事项。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方式与范围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含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3、;(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因损毁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报废或报损,已达到最低使用
4、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制第九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第十一条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检查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用以及使用情况,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等情况,并提出国有资产相应处置申请意见。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流程第十二条审批权限(一)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
5、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报、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三)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基本流程
6、(一)使用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同时由使用单位或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鉴定小组现场查看待处置资产实际状况、审核待处置资产使用年限,出具鉴定意见;(二)使用单位根据鉴定小组意见,填报学院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1)或学院货币性资产核销审批表(附件2)与学院资产处置鉴定表(附件3)或学院货币性资产核销鉴定表(附件4)各一式四份,履行审批手续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S)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待处置资产的使用年限审核后组织学校鉴定小组,对单价10万(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及软件进行二次论证,出具鉴定意见;(四)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五)按审批权限需财政厅审批的国有资产
7、处置,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5)、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6),提供相关材料,报、财政厅审批;(六)对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七)根据规定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拍卖等形式公开处置。其中,车辆的报废交售给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电子产品的报废由具备省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资质的企业回收;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暂停处置,在学校报经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土
8、地、房屋建筑物的出售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另有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由省财政厅实行集中处置;(A)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资产卡片核销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九)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文件;(+)与财务处对接,完成国有资产处置账务处理;(十一)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已经处置的国有资产明细及批复文件等材料汇总报送、财政厅审核备案。第十四条学校在办理资产处置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审批表、鉴定表等材料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无偿转让1、无偿转让协议;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3、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
9、、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4、其他相关资料。(二)出售、置换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4、其他相关资料。(三)报损、报废1、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2、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
10、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4、其他相关资料。(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1、学校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4、其他相关资料。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账务处理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
11、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批复实施处置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目处理。财政厅、教育厅以及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第十九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卡片账,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六章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接受学校监督检查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资产*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