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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建设与发展,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效率,现根据国家教育部科研管理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利用学校预算的科研课题经费开展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计划项目的管理。学校预算的科研业务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第三条学校以预算的科研业务费设立“XX师范学院省部级及以上科学研究项目与成果培育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培育计划项目),用于支持我校中青年教师根据国家、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瞄准省部级及以上高级别的科研
2、项目,或自主选题开展前瞻性的基础研究、服务区域经济主要产业或行业的技术创新与应用研究及其标志性成果的培育工作。通过培育计划项目的支持,力争培养一批创新型科研人才和团队,培育一批创新型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提升我校科学研究自主创新、服务区域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第四条培育计划项目资助以申报条件为基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遴选,并以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第五条培育计划项目严格按预算制课题方式进行预算和执行,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六条科研处具体负责培育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规划的制定、指南的编写、项目的遴选、评审、立项,中期检查
3、和结题验收、培育项目遴选与成果申报的对外联络,以及其他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等。第七条XX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培育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与确定。第八条培育计划项目主要包括:(一)青年项目.(二)一般培育项目.(S)前瞻性与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四)国家项目培育.(五)成果培育项目.第九条青年项目:主要资助35岁以下在我校工作,尚未独立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的博士和今后有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有科研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第十条一般培育项目:主要资助主持过一个以上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获得XX省教育厅高校重点实验室、高校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计划资助团队、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与基地(中心)的带
4、头人和主要骨干,或作为第一作者获得自然科学或人文社科省部级三等级以上奖励,今后有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教师。第十一条前瞻性与技术创新重点项目:重点支持中轻年教师开展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的前瞻性的基础研究项目,或以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服务于省市经济建设导向的技术创新与应用需求的重大预研或推广应用项目。前瞻性与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将优先资助校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中心)科研团队围绕其研究方向开展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或技术创新与应用的重大预研项目。第十二条国家项目培育:国家项目培育旨在鼓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基金,以高级别科研项目带动学校科研的
5、整体发展。对于未曾获国家基金资助的项目申请人,学校将择优进行资助与培育,支持其继续申报国家基金。其申报条件为:申请人须在近三年内申请过一次以上国家基金(自然科学类至少一名函评专家建议立项的;人文社科类通过省社科联评审并上报的)且未获得立项,或主持过一项以上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主持人身份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已主持过国家项目研究。在研的培育项目主持人不得申请。培育项目为引导性专项,原则上不作重复资助。第十三条成果培育项目:针对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符合当前国内外行业领域或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确有推广应用和后期深化研究价值,或能够取得直接进行工程应用的标志性技术或产品,或具有争取省
6、部级以上奖项或成果产业化潜力的成果。具体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的重现性和成熟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应用推广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第十四条培育计划项目除项目研究可能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外,不资助不符合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选题,或与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的重复研究。第十五条申报培育计划项目时,申请人必须根据申报的有关具体要求填报申请书,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培育计划项目,将按相应初评程序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报XX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在
7、校内公示无疑议后,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正式立项,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供详细的项目研究经费使用预算.第十七条科研处对培育计划项目实行动态追踪管理,项目组负责人应定期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进展总结和绩效自评等报告?第十八条XX师范学院培育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必须标注“XX师范学院培育计划项目资助”.第十九条XX师范学院培育计划项目及其研究成果按校内有关规定计入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奖励等。第二十条凡中途放弃,不按项目任务书和管理办法履行义务的立项项目,科研处将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经费编制与使用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
8、的项目研究内容和XX师范学院培育计划项目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第二十二条XX师范学院培育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培育计划项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XX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XX师范学院培育计划项目严禁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用于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第二十五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XX师范学院培育计划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年度结算.立项实施后,培育计划项目负责
9、人应提供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预算表一式两份,同时交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作为报账依据.第四章回避与保密第二十六条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一)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二)专家评审组成员须回避本人申请和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第二十七条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二)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三)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第五章监督与审计第二十八条学校监审处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和
10、项目所在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第二十九条学校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本办法,以及违反国家、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第三十条学校监审处受理有关培育计划项目资助与管理工作的投诉和举报。第三十一条培育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XX师范学院科研处应及时根据教育部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有关政策,制定和修改相关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