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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和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学术影响力,促进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第三条学术交流内容、主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不得散布、传播有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第四条学校设立开展学术交流的专项经费,以用于支持学校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第五条学校科研处为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机构。第二章学术交流的范围第六条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一)聘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的学术报告、科研和学科建设专题指导等学术交流活动。(二)由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主办、承办或协
2、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三)学校教职工参加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四)学校教职工受外单位所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学。第三章学术交流的管理第七条学校学术交流活动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校内单位主办或承办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全校性的重大学术报告会等由科研处负责管理或进行协调。其余学术交流活动由各教学院或单位管理,并接受科研处的指导。第八条:学术交流活动的程序(一)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研事业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的提高。申请与审批:学校各单位应提前一个
3、月提交举办学术会议的申请,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除向科研处和宣传部提交申请外还需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学术会议不得举行。学术会议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向科研处提交会议举办方案,主要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和主要邀请参加会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地位、学术水平,经费来源、经费收支预算等;国外或境外学者及所属机构的背景材料。会后报告:学术会议举办后,会议负责人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供会议资料(包括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和会议简报。(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邀请,以书面申请形式由所在单位审批签署意见后向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科研处和宣传部提交申请报
4、告。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鼓励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积极向会议提交论文和作会议交流发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须在返校后一个星期内向科研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国内学术会议参与人须在返校后一个星期内向所在单位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为提高学术会议的受益面,参会人应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向所在教研室或学院传达汇报会议的精神和相关学术动态。(三)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校内各单位邀请校外专家作学术报告和举办本校专家的学术报告会,至少应提前2天填写学术讲座申报表并上交科研处和宣传部,经批准后在讲座前张贴海报。学术报告会后,举办单位
5、应向科研处提交学术报告会简报、照片2-3张以及学术讲座统计表。校内各二级学院每年需组织本单位教师面向全校学生举办一定数量的学术报告会,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负责。我校教职工受邀到外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学,须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并不得影响校内所承担的教学或其它工作。第十条各单位应在年初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本单位本年度开展学术交流的计划,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将各教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纳入目标管理范畴。第四章学术交流的经费支出第十一条学校设专项经费对省级以上各类学术会议、校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进行部分资助。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将自筹经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等用于支持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三条举办或承办各种学术会议
6、,原则上“以会养会”。经费不足部分由举办单位在自筹经费中开支。第十四条教师个人参加学术会议可以在科研创新团队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学术梯队经费、个人科研经费等渠道支出。第十五条各项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额为:(一)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的资助根据参会者实际规模而定。(二)由学校邀请的校外专家的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由学校全额资助;校内各单位邀请的专家的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学校进行部分资助。第十六条学术交流资助的程序:(一)学术会议资助:各单位应依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科研处在审核各单位提交的材料之后,由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转账或报销。(二)邀请校外专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资
7、助:科研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学术交流计划和相关材料,审批后由各单位到财务处转账或报销。第五章学术交流责任第十七条学术交流活动要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有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的现象发生。对邀请专家和参加学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主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会议和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第十九条对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科研处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交流经费的管理。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学校学术成就,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XX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于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