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试A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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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期末考试A卷姓名,专业8学号:学习中心:一、问答题(每小题也分,共50分)1、筒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营业。2、简述制作商业帐博的作用。(1)商业账簿的基本作用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

2、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3、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聿要手段。(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4、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

3、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5、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

4、力。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二、论述题(20分)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适性的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与统一的商事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原则。1 .营业自由原则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在具体中包括:商事结社自由。即设立自由、形式自由、目的自由、推出自由等。投资自由。商事主体可以不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其

5、投资自由权不受任何人限制。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商事组织内部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实现章程自治、机构自治、人事自治,经营管理自由。开业歇业自由,即商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开业歇业,不受他人限制。2 .商事主体维持原则。商事主体维持原则,又称商事主体永续原则或支持原则,指商法基于商主体的使命和社会贲任而积极救济、强化商主体(特别是商法人)成为健全商事组织体并实现其必要存续和发展原则,他是贯穿整个商法始终统一的一项基本原则。3 .商事交易迅捷原则只有在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达到营利之目的,对交易迅捷的追求,体现r商事交易迅捷的原则。具体体现在

6、:在商事交易之时效期间方面,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采取交易定型化规则,在交易方式上,采取权利证券化,以促进和达成交易之迅捷。4 .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交易是商事行为的基本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宜接涉及到当时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商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其具体体现在: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度,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公示主义,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外观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严格责任主义,即在商事交易中,

7、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5 .诚实信用原则此原则为民商法的“帝王条款”,对于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片的控制作用,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应遵循交易习惯,其交易主体更多的体现在陌生人之间,要求商事主体可以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三、案例分析题(30分,每小题5分)案情:20XX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XX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

8、的登记住所。20XX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IOoo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20XX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XX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皆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XX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

9、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S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XX年6月10H,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张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XX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XX年1月,时值80万元。问题:L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答: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答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设立中的公司作为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可

10、以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2 .在20XX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答: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转移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XX年6月出资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H)第9条、第16条。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贲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司法解林(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为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

11、东或者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为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16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可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以未经评估的设备出资,应当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在20XX年6月初,公司成立之时,该套设备的价值为130万元,后来因市场贬值而在20XX年1月评估为80万元,该套设备的合理价值应当以公司成立之时的

12、130万元为准。所以,甲应当在出资的20万额度内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3 .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答: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贲任,依据公司司法解释(三)第15条。4 .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答: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祐不能因为继承取得该厂房的所有权,而将其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祎是兴平公司董事长,其主管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祎又是大昌公司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猿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讳,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

13、还。马祎因为遗嘱继承而获得其父遗留厂房,该厂房被马祎无权占有,马祎显然不能获得该厂房的所有权5 .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答: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顾不存在善意取得构成。从合同效力而言,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甲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无权代理。因为乙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的代理权限(没有伪造的签名是不够的),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丙、丁不予追认,则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从无权变动而言,因为丙丁的股权登记在丙丁的名下,甲以丙丁的名义从事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不是无权处分,根本不存在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性。6 .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答: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的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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