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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上级规定,本院特制订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市。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
2、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审核人签字,做好登记。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 .保存、签发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不得从事其他业务。2 .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3 .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4 .当天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的交接记录。四、签发制度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专网打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应
3、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时签发率要求达95%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提交产妇住院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2 .凡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本院进行断脐处理的),均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产妇住院分娩时产科工作人员要及时告知产妇及家属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时限,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上签字,保存在病历中。产妇分娩信息及新生儿出生记录信息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录入XX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住院分娩
4、直报系统,必须依据医学接产情况,严肃、认真、如实填写,杜绝伪造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旦发现伪造,追究当事人责任。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3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分娩记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母亲签字按指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做好相关的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领取保存,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处永久性存档。4 .对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
5、公民曾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未在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5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其父母所持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验证或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并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身份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6 .新生儿姓氏原则上随父姓或随母姓。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解释,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并提交证明材料。新生儿名字
6、(除姓氏外)原则上应使用最新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7 .本院不为在院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五、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1 .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等);2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
7、生儿父母的;3 .经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4 .申请换发时,需提交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5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6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或失踪等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
8、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7 .签发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填写换发登记表、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换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六、废证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信息错误等原因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 .出现遗失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立即向市报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并在当地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声明作废,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将书面报告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对发生空白证件损毁、发现证件正或副页或存根编号不一致等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示作废,由市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2 .
9、严格实行废证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上报废证统计表连同废证原件。3 .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应超过l%o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分工管理,严格落实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八、印章管理制度1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由市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监制,并及时将印模抄送至同级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和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各市卫生计生委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2 .专用章用于首次签发、换发。3 .证件正页、副页和存根均需加盖印章,不得盖骑缝章或其它印章。4 .落实专人管理,证章分开,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严禁盖章。5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遗失、损毁,须及时报告市,申请刻制新章重新上
10、报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九、使用管理制度L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姓名作为曾用名。2.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市或其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指定机构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和存疑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别和相关事项确认,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并做好登记。十、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签发人员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永久保存。管理和签发人员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和泄漏。十一、真伪鉴定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收到户口登记机关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和存疑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别和相关事项确认,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并做好登记。真伪鉴别和处理按照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要求执行。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或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