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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2023年采购限额标准和程序的规定根据关于印发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和程序(一)5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由采购部门自行询价采购,采购程序自定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二)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部门可自行采购。采购程序:项目采购前询价一设定采购需求一项目采购公告(部门网站)一评审(集体决策)一结果公示(部门网站)一签订合同(30天内)一备案(附件3)。(三)30万元(含)以上TOO万元以下的货物
2、类和服务类项目、60万元(含)以上TOO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程序:采购部门提交采购需求或CAD设计图纸一资产管理处进行询价或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一采购部门填写学院采购限额标准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2),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项目中含有设备的,需报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四)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O二、相关事项(一)采购项目实施前,应按学校相关制度提交立项审批表、校长办公会纪要、党委会纪要等材料。(二)采购限额标准按学校确定的采购程序实行采购,采购不得拆分。(S)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服务),按规
3、定执行。(四)根据关于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附件1)。(五)扩大采购人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采购人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暂不编入年度采购预算,不纳入采购管理。(六)关于规范服务类的采购项目,经常性购买服务项目,原合同或采购文件中事先对续签合同作出约定的,购买服务项目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与原服务单位续签合同,续签合同金额不得高于原合同金额,每次续签合同的服务期不得超过一年,且与原合同累计服务期不得超过三年。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续签合同前需到资产管理处备案。(七)因突发事件确需紧急采购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三、严格实行责任制按照采购相关规定,在采购过程中严格实行责任制。采购项目各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学院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若在采购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由校资产管理处移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四、其他(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院2022-2023年采购限额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号)同时废止。若市出台新的政策,将适时予以调整。(二)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