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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毕业生就业、择业及转换职业的竞争能力,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学校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充分利用现有办学资源积极开展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工作。为规范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我校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完成主修专业和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
2、业证书。第三条辅修双学位是指我校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该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属同一学科门类,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且达到学院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第二章辅修专业的设置第四条辅修专业设置应以学校现有本科专业为依托。二级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辅修专业名称、可接受的修读学生人数等相关要求,并负责招生宣传和报名,组织进行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定及审核,负责教学活动组织与实施等。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的统筹管理,对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学籍学位管理、教学运行管理等。第五条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参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包含该专业的全部核心课和主要实践环节以及必要的专业基础课,学分不得少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4。辅修专业课程与该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学习应在主修专业年限内完成,修读年限一般不超过2.5年。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六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主修专业已修的专业必修课程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且专业核心课程全部70分(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申报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修读。第七条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前启动学
4、生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申报工作,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起开展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教学工作。第八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的学生,须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分别交主修专业所在学院与辅修专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九条学生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后,辅修专业会同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对是否有资格提出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将合格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公布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名单。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十条辅修专业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原则上班级人数不少于20人,辅修专业的教学活动由开课学院按学校的规定统一安排和管理,各辅修专业应编设临时班级,并安排
5、一名班主任老师负责日常管理。第十一条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辅修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时,应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进行。第十二条辅修专业所有课程不设补考。学生在辅修专业出现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可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第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告者,其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第五章成绩及学位管理第十四条辅修专业任课教师应按学校教学相关要求及时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记载到教务管理系统,纸质成绩单由辅修专业
6、学院统一报送到教务处。第十五条辅修专业所开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课时、学分不大于主修专业开设的该门课程,且主修专业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课程不超过2门。第十六条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而终止学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允许其将辅修专业所修课程的2学分转换为非必修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学校在按国家相关规定单独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并在主修专业学历时标注辅修专业信息。符合辅修双学位授予资格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7、通过后授予辅修学位。第十八条申请辅修双学位者,应参加该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践等教学环节,取得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1.8o第十九条学生主修专业不合格者暂不颁发辅修证书,待学生主修专业合格后方可颁发辅修证书;学生主修不授予者暂不授予辅修学位,待主修学位授予后方可授予辅修学位。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的学费严格按照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的学费按学分收取,IOO元/学分。每学期缴纳一次,在学生时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辅修学
8、习的,须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前两周内向辅修开课学院提出退学申请,经同意后退还当学期的学费。逾期不再退还其当学期辅修学费。第二十二条辅修所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招生、教学及日常管理等支出。具体分配比例:辅修专业所在学院80%,用于支付课时酬金、教学改革及日常管理等;学生所在学院10%,用于学生辅修资格审查、招生宣传等;学校提取10%,用于教学考核材料的印制、学籍学位管理、证书发放等。第二十三条辅修专业课时酬金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收入总额的70%,课时费标准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学时,具体课时费标准由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单独核算,不纳入二级学院二次绩效分配,不计入教师年度工作量,但在职称晋升中可作为承担的教学任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级本科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