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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醒有关责任人员,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医疗纠纷的处置对象1、凡因任何原因引发的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用减免);2、虽无补偿,但已在院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医疗纠纷;3、XX下诊点及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发生的医疗纠纷;4、因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工作引起的纠纷参照执行。二、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30日内由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及相关科室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认定纠纷性质为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1
2、、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或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2、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和调解委员会调解但经过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二)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6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2、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三)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酌情认定。三、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30日内由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按情节及后果对已认定性质的纠纷的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可以避
3、免的医疗纠纷的处理1、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20000元);经论证,科主任负有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1%(最高不超过2000元)。若医疗纠纷涉及多个科室和个人则共同承担责任,责任的划分根据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或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5%(最高不超过IOOOO元)。经论证,科主任负有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0.5%(最高不超过1000兀)。3、村卫生室赔付最高限额为15万,超过15万由村卫生室自行解决。(二)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人和责任科室无需承担责任。(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法、违规违章、违反操作常规及诊疗规范(如无病历、处方)、村卫生室擅自使用自购药品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因私自收费、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报请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因总值班等管理人员“不作为”导致医疗纠纷并有补偿的,除追究“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外,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五)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职能科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六)以上各条责任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公司赔付前医院实际赔偿额为基数计算。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及中心领导班子研究认定。五、若责任人、责任科室对处置结果不服可自收到处理结果后三十日内向本中心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申诉,若不能解决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六、本制度从2023年1月份开始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