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个问答详解我国植物新品种及其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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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个问答详解我国植物新品种及其保护#植物新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Q1:什么是植物新品种?答:植物新品种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法学范畴,是从品种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体现在根物颊品越保部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J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条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范畴予以明确:“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一款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予以明确:“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从上述定义,可分析出品种与植物品种的意义基本相同,但与植物新品种存在区别,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品种未必就是植物新品种,但是植物新品种可以是品种或植物品种。另外,从是否系受保护品种的角度,无论是品种还是植物品种,都未必是可受保护品种,只有满足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方为可受保护品种。Q2:植物新品种有哪些特征?答:植物新品种之所以称为新品种,须具备如下

3、特征,缺一不可。第一,符合新颖性。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种子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如果品种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或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登记两年以上而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那么就会丧失品种的新颖性。第二,具备特异性。符合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的特征。第三,具备一致性。符合一个植物品种的特

4、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第四,具备稳定性。符合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第五,具有适当的品种名称。符合植物品种命名规定。Q3: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答: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定义,学理上存有一定争议,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确切的规定。有学者将植物新品种权称为植物育种者权,是指法律赋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对其所培育的品种享有的专门权利。有学者认为植物新品种权是指依法授予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所有人对其生产、销售、繁殖该品种繁殖材料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利。

5、而且不同国家称谓不同,有的国家将植物新品种权称为植物品种权,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典、肯尼亚、南非等。无论哪种定义,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已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确认,是指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主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授予品种培育者(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人工培育或开发的野生植物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利。该独占权利具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特征,亦即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Q4: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和

6、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海利窟。”根据种子法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鼓励育种创新,培育新品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育种者选育植物新品种,付出了智力劳动成果,通过法律对科技成果予以权利保护,让育种者享有一项排他的独占权,不仅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农业科技工作者地位的肯定。既有利于科技成果实现转化,也有利于鼓励育种者全心投入科研当中,进一步提高了育种的积极性。第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或受保护的新品种在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及种子品

7、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为推动农作物育种不断创新,就要为其提供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保护育种成果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第四,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在农业生产推广中能够充分发挥应用价值和作用,推广面积更大,是增强企业效益的主要来源和动力。第五,植物新品种获得授权保护是种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能促使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提高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第六,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让育种者权有所获、权有所依,面对侵权、假冒等不法行为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七,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世界的形势发展需要和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既有利于促进国际品种交流与合作,也有利于先进技

8、术和优良品种的引进。Q5: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追偿权?答:追偿权是知识产权制度中一项临时许可制度的变通。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追偿权主要法律依据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实践中,品种权人在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可以向行为人主张该项权利,一旦行为人拒绝或协商未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9、二)第十九条对植物新品种权临时保护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该条第一款规定:“色人未经许可,自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权利人对此主张追偿利益损失的,A民法院可以按照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处理,并参照有关品种权实施许可费,结合品种类型、种植时间、经营规模、当时的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该使用费数额。”Q6:植物新品种权的权能构成有哪些?有何法律特点和作用?答:民法典将植物新品种列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赋予权利人独占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属于民事私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10、;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新类型,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即品种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权能由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构成。这一点可从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找到依据。植物新品种权的所有权是指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品种所有权也是整个权利当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权利,是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行使的源泉,是一种绝对权利、根本权利,决定着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行使。植物新品种权在运用中具有产业化、商品化、金融化和竞争性等特点。具体而言,一是品种权人享有品种权申请和品种权转让的权利;二是品种权人享有将品种权对外实施许

11、可的权利;三是品种权人可以将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融资标的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投资、质押融资、品种保险、折价入股等行为。植物新品种权是种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保护优质品种的生产应用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提高效率,实现经济效益,从而为社会带来高价值效能;另一方面使得品种的价值得以实现和发挥品种的价值,可以更好地激发育种者的积极性,鼓励原始创新,增强品种权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种业科技进步。Q7: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有哪些?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内容和范围较窄,没有开放到所有植物的属或者种。因此,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仅限于公开的国家植物品种保护

12、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没有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的不能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这是实现植物新品种全面保护的制度缺陷。目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已公开发布至第十一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已公开发布至第七批。关于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保护内容,涉及品种权权能及其保护水平,保护范围的宽窄自然会影响到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宽度和高度。UPOV公约1978年文本较1991年文本,保护范围较窄,只限于繁殖材料,保护环节只是生产繁殖、销售行为,我国在加入UPoV公约后一直执行1978年文本。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在保护范围上仍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保护环节为品种的生产、繁殖和销售行为。2021年修

13、改种子法时,对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作出重大修改,将保护范围由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材料,有利于解决无性繁殖材料和常规作物品种维权困难的问题。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销售、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及储存八个环节,对侵权行为可实现全链条打击,极大地减少了维权举证的难度,提高了植物新品权保护的力度和维度。Q8: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答: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我国加入的UPOV公约1978年文本,在品种权保护期限上较国际大多发达国家执行的1991年文本要短。我国现行有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

14、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如美国、欧盟对品种权保护期限一般较长。为与国际对标,我国在2019年发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考虑到期限问题,拟调整藤本植物或者木本植物保护期限为25年,其他植物保护期限为20年。#植物新品种的申请Q9:什么是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申请权是否可以转让?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植物育种者对其培育出的植物新品种不会当然或自动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因此,要想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必须事先由申请人向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

15、报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品种进行审查测试,符合授权条件的才能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或者完成育种的个人就其非职务育种所享有的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和对该植物新品种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是育种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前置权利,申请活动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前置程序。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既然作为申请者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自然可以占有、使用、转让或放弃。在我国只要转让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Q10: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权人?答: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是指向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授予部门,提出书

16、面申请的育种单位或个人或获得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受让人。在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是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也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或获得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受让人对其提出申请的授权品种,经审查符合品种权授予条件,最终获得审批机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Q11: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答:首先,申请植物新品种授权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又包括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其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方式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方式不同。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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