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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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参加上交所三方回购的回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主协议。第二条本主协议适用于在上交所市场开展的三方回购。三方回购、正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和逆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

2、押关系中的质权人)以及三方回购业务要素等适用暂行办法的定义。第三条回购双方认可并自愿遵守暂行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与三方回购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定以及对其的修改和补充,同意接受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第四条回购双方关于三方回购的协议由本主协议、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成交记录(含回购成交协议、交易补充约定)构成,三者共同构成回购双方就每一笔三方回购的完整协议(以下统称三方回购协议)。其中,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自行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就特定一笔三方回购业务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时,可以在申报中填报交易补充约定。第七条

3、回购成交协议的内容包括:(一)回购方向: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方向。(二)回购金额: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数额。()回购利率: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利率。(四)回购期限: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期限。(五)还款方式: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由中国结算办理清算、交收。(六)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中约定的回购其他事项。第八条回购协议中有关质押的内容构成三方回购业务下的债券质押协议,内容包括:(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

4、金额:回购融出资金及回购成交协议中确定的金额。(二)正回购方履行债务的期限:回购成交协议确定的回购期限。(三)质押债券的名称、数量:由回购双方授权中国结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回购双方的约定选取的质押债券(即质物,以下简称质押券)的名称、数量。(四)本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中约定的债券质押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回购双方承诺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且不与本主协议及成交记录相冲突,但本主协议中允许回购双方另行约定的内容除外。第十条回购双方在签署本主协议时做出下列声明与保证:(一)本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二)本方有权签署

5、本主协议,并履行本方在本主协议下的义务。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适用于本方的法律、公司章程与协议;(三)以本方名义达成和签署本主协议的人员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四)以本方名义或代表本方从事交易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五)本方未涉及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本主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或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本方在本主协议下履行义务能力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第十一条回购双方在签署本主协议时承诺符合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已确认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承受能力,并将自行承担风险。签署本主协议后,回购双方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承诺及时向上

6、交所或所在证券公司更新相关材料,且不再参与新的三方回购业务,但将继续履行未到期三方回购合约的相关义务。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签署本协议的,同意由所在证券公司对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通过证券公司办理三方回购相关交易和结算业务。参与三方回购前,证券公司经纪客户承诺已签署风险揭示书,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承诺向证券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三条回购双方承诺在参与三方回购交易前已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并承诺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四条三方回购中,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二)到期购回、提前终止完成交收后,解除质押券的

7、质押;(三)和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后对达成的三方回购交易进行提前终止、到期续做及变更质押券等;(四)在逆回购方违约后,按照规定和约定收取违约金等;(五)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三方回购中,正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交易指令;(二)回购交易前,确保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有数量充足且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拟用于质押的债券;()在回购交易时,按约定或规则规定完成债券质押;(四)在到期购回、到期续做、提前终止时,按规定和约定完成资金交收;(五)回购交易存续期内质押券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逆回购方权利时,按照约定和逆回购方的要求补足担保品;(六

8、)在违约时,按照规定和约定继续履约、支付违约金、配合逆回购方对违约交易项下的质押券进行处置等;(七)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三方回购中,逆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享有按约定或规则规定选取的质押券的质权;(二)和正回购方协商一致或按照约定对达成的三方回购交易进行提前终止、到期续做及补充、变更质押券等;(三)在到期购回、提前终止时,按规定和约定取得融出资金本金及利息;(四)回购交易存续期内质押券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其权利时,要求正回购方补充、变更相应质押券等;(五)在正回购方违约后,按照规定和约定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约、收取违约金,对正回购方违约交易项下的质押券

9、进行处置等;(六)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三方回购中,逆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交易指令;(二)足额支付回购融出的资金;(三)在其违约时按照规定和约定向正回购方支付违约金等;(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记录,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同意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十九条回购双方认可上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三方回购的担保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券篮子标准及具体构成、担保品估值、折扣率标准、担保品的选取等,认可中国结

10、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的担保品管理操作结果,承诺履行相关交收义务。第二十条回购双方授权中国结算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及以下原则选取质押券并办理质押登记:(一)对回购双方自行指定质押券的,中国结算将优先选取双方指定的质押券。任一指定质押券数量不足的,交收失败。(二)回购双方未指定具体质押券或者已指定具体质押券的担保品价值不足额的,则按质押券篮子编号从大到小的顺序从质押券篮子中选取质押券。同一质押券篮子中以一手为最小单位按可用数量由多到少的原则依次选取债券到期日晚于回购到期日的质押券,质押券数量相同时按质押券证券代码由小到大原则依次选取,直至所选质押券担保品价值足额。第二十一条出质债券在质权存续期间,

11、回购双方同意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一)正回购方收取质押券利息、分期偿还或分期摊还的本金和利息(不含最后一期)。若正回购方发生本主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2小项、第3小项、第4小项约定的违约事件,逆回购方可单方面申请将正回购方尚未收取的上述资金一并质押(质押券已被司法冻结的除外)。(二)质押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正回购方应收的质押券赎回款或兑付资金(含最后一期利息)一并质押,其担保价值由回购双方自行计算。(三)质押券含回售、转股、换股等条款的,并且正回购方需要行使回售、转股、换股等权利的,正回购方须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将质押券解除质押并转出至普通证券账户再行使回售、转股、换股

12、等权利;(四)正回购方可以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第二十二条出质债券在质权存续期间,发生违约、债券本息兑付面临重要风险或其他事件致使质押券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逆回购方权利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补充、变更相应的质押券或提供其他相应担保。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或交易补充约定中约定补充、变更质押券的触发情形及时限。正回购方不予补充、变更质押券或提供其他担保的,逆回购方可以提前终止三方回购协议,并按照本主协议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进行处置。第二十三条三方回购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视为异常情况:(一)质押券、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双方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有权

13、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二)回购任何一方被上交所取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三)质押券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或者终止转让;(四)经纪客户所在的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终止清算、破产程序;(五)回购存续期内,履行本主协议义务的回购任何一方发生虽不导致违约但可能影响其主体资格实质变化的事件或主体资格已经实质变化,或将本主协议下的义务拟转由他方履行等;(六)回购双方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一方应当在异常情况可能发生、已经发生或获知异常情况可能发生、已经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及时协商解决。回购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采取继续履约、提前终止、变更质押券或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回购双方对异常

14、情况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四条下列事件构成回购一方在本主协议下的违约事件:(一)在一笔回购交易项下,回购一方或其委托的主体未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或未按照相关约定的要求发出或接受有关交易结算指令。涉及到的支付或交付义务及相关交易结算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对于回购交易,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逆回购方违约;正回购方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符合条件的拟用于质押的债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2 .对于到期购回交易,正回购方未提交到期购回申报、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3 .对于到期续做交易,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未提交结算指令、三方回

15、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符合条件的质押券不足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4 .对于提前终止交易,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二)回购一方对本主协议的有效性予以否认,或对本主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明示将拒绝履行。(三)回购一方在本主协议下做出的某项声明与保证被证实存在实质性的不实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四)在回购一方发生分立后仍然存续,或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重组,或把其实质性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前述回购一方在本主协议下的义务。(五)回购一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构成该回购方对对方的违约事件:1 .解散且解散前未履行本主协议下的义务或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对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作出合理安排(出于联合、合并或重组目的而发生的解散且承继方承诺履行本主协议下的义务除外);2 .不能清偿非本主协议下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 .书面承认无力偿还到期各项债务;4 .为非本主协议下的债权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或就其非本主协议下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5 .自身或其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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