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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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水利工程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的组织实施,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程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组织实施

2、;市、县水利(水务)局根据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开展征地移民工作。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工作范围)征地移民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审核。第五条(实物调查细则)开展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经设区市水利局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水利厅核备,必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第六条(停建令发布)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细则经核备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第七条(实物调查)项目法人或者项

3、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实物调查结果应当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第八条(规划大纲编制)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后,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第九条(规划大纲审批)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水利厅,经初审后报水利部,由水利部会同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省级(含)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规划大

4、纲变更)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因国家政策、工程选址、工程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第十一条(规划编制)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移民安置的社会稳定风险,应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第十二条(规划编制)H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均需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第十三条(初设阶段重点)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复核建设征地范围和各项实物,确定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和撤迁安置

5、规划,提出集中居民点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等初步设计文件,开展企(事)业单位资产补偿评估工作。第十四条(规划审核)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由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报省水利厅初审后报水利部审核;省级(含)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由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报省水利厅审核。跨行政区划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五条(审核意见报送)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分别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一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征求意见)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或规划,应当广泛

6、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报送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出具书面认可意见。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实施主体)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征地移民的组织实施,可以成立相应工程移民征迁机构承办具体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成立移民征迁管理机构指导县级开展征地移民工作。第十八条(实施方案)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十九条(用地申请)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后,项目法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第二十条(公告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

7、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方案,明确征地范围、征地数量、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并通过各种途径公示公开。第二十一条(协议签订)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报省水利厅备案。第二十二条(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公布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切实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三条(资金支付)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移民安置年度实施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征地移

8、民资金。第二十四条(后扶人口核定)新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农村搬迁安置人口登记到户到人,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登记核定到村组。第二十五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实施征地移民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编制规划调整报告重新审核。(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法人应编制规划调整报告,经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设区市水利(务)局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审批。1 .工程永久征地数量增加的;2 .征地补偿投资20亿元(含)以上,工程永久征地数量减少5%以上,或减少300亩以上的;

9、征地补偿投资5亿元至20亿元,工程永久征地数量减少10%以上,或减少100亩以上的;征地补偿投资5亿元以下的,工程永久征地数量减少10%以上;3 .移民搬迁安置或生产安置方式发生变化的。(二)移民安置规划其他调整或修改的,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移民安置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第二十六条(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应当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监督评估单位,开展征地移民监督评估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监督评估方式)监督评估单位应当采取现场监督、跟踪检查、资金审核、监测评估等方式,对征地移民实施情况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开展全

10、过程监督评估。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等规定,将征地移民档案管理与移民安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第二十九条(资金管理)征地移民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结余的征地移民资金应当用于本工程改善移民生产生活。第四章验收管理第三十条(验收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工程初步设计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或修改审核意见等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11、。第三十一条(验收计划)项目法人应当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验收计划。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或省级建设管理协调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当将下一年度拟安排的移民安置终验计划报省水利厅备案。第三十二条(验收类别)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第三十三条(验收分工)移民安置自验由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终验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工程

12、,移民安置终验由省水利厅主持。第三十四条(验收条件)H程竣H移民安置终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已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二)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处理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三)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四)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按规定兑现完毕;(五)编制完成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六)历次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整改完成或依法依规处理;(七)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

13、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求;(A)属于大中型水库H程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完成。第三十五条(验收委员会)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第三十六条(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后通过。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4、第三十七条(验收结论)移民安置验收通过后,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将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第三十八条(问题处理)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征地移民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开展征地移民监督检查。设区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移民监督检查,

15、接受和配合省水利厅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征地移民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四十条(监督事项)监督检查事项包括,管理机构责任、管理体制、配套文件、实物调查、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验收、档案管理、监督评估和问题整改等。第四十一条(监督形式)征地移民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专项检查、稽察、审计等方式,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程序的合法性、搬迁安置行为的规范性、补偿政策标准的落实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第四十二条(问题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印发被监督检查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照监督检查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整改结果报送监督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单位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十三条(其他要求)项目法人或者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安全生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责任追究)违反规定造成移民安置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实施时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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