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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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下达我省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引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

2、文化权益。市县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本级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健全标准、分工负责、力口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等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县对口部门统计测算基础数据,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对基础数据和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3、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及时做好资金的分配下达,指导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申报、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基础数据和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审计部门、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六条中央资金使用和支出范围,按照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执行。第七条省级资金使用和支出范围,除适用于中央支持地方公

4、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外,还可用于补助舞台精品工程建设、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第八条舞台精品工程建设,用于支持院团剧本和剧目的创作生产(含优秀传统戏曲的整理复排)、宣传推介、展演和深加工,支持戏曲剧目。第九条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用于纳入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的发射机、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第三章分配办法第十条根据实际支出层级,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省本级支出由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工作部署,按程序编制省本级支出预算。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按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分

5、别进行分配。第十一条中央资金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重点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第十二条中央资金的一般项目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并按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分配分别测算分配。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基本因素补助资金额度+业务因素补助资金额度。市县基本因素补助资金额度二该地区基本因素得分/2各地基本因素得分X基本因素分配资金总额。其中,某地区基本因素得分二(某地区相关基本因素值/全省该项基本因素总值X相应权重)X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具体因素为六项:常住人口数(权重10%)、乡镇个数(含街道,权重15%)、行政村个数(权重1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1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面积

6、(权重20%)、人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次数(权重25%)。市县业务因素补助资金额度,参考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补助标准,并结合工作(或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进行测算分配。第十三条中央资金的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和金额执行。第十四条中央资金的奖励资金参照一般项目补助的基本因素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并与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结果、国家批准的有关试点示范单位(项目)情况挂钩。第十五条省级资金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和重点项目补助。一般项目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办法与中央一般项目补助的基本因素分配办法保持一致。重点项目补助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7、项目申报并按规定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配资金。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十六条中央资金的申报,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的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央资金年度重点项目补助申请、一般项目补助分配因素最新数据统计报送。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资金后,及时通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在三十日内下达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驻河北监管局。第十七条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省级资金的分配方案、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资金分配方案应包括分配依据说明、分配因素数据、补助标准等必要内容。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下达资金。第十八条市

8、县财政部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下达预算。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按职责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菊口使用效益。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一)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一般项目补助资金(不含业务因素分配资金)和奖励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设区市财政部门(含

9、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按业务因素分配的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补助的范围和支出内容使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事项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鼓励市县

10、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结余结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

11、2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20)31号)同时废止。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2022年12月,财政部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C2022)270号),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精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相应修改完善了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修订情况根据财教(2022)270号,此次主要在资金分配和支出范围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资金分配方面。将省对市县的一般项目补助基本分配因素从四项调整为六项,即

12、常住人口数(权重10%)、乡镇个数(权重15%)、行政村个数(权重1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1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面积(权重20%)、人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次数(权重25%)。上述六项因素,都是国家对省资金分配所采取的因素。(二)支出范围方面。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和群众公共文化服务需要,财教2022270号增加了融媒体中心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等内容,并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等的内容表述进行了调整。我省办法相应进行了修改,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三、主要内容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总则。主要阐述本办法制定依据、专

13、项资金定义、使用管理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二)支出范围。主要明确中央资金?口省级资金的使用和支出范围。(三)分配办法。主要明确了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配办法。其中:一般项目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奖励资金参照一般项目补助的基本因素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并与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结果、国家批准的有关试点示范单位(项目)情况挂钩。(四)申报与管理。主要明确中央资金W省级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的程序和时间,提出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同时就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结余结转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出了规定。(五)附则。主要明确政策解释程序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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