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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标准化补助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作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29号),规范并加强贵州省标准化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分配管理,提高补助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标准化事业发展,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要求,结合贵州省标准化工作发展实际,参照外省标准化工作的创新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目的】补助经费属于省级财政对标准化项目的引导性资金,目的是为了建立省级财政补助、有关方面配套、承担单位主要投入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渠道,确保标准
2、化工作项目建设有效推进。第三条【补助范围】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标准化工作项目。主要有:标准化研究工作项目、标准制定项目、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工作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第四条【分配原则】补助经费的分配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标准化建设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经费分配的规范、科学和高效。第五条【工作职责】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年度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确定项目补助方式、受理补助申请、组织补助评审、确定补助额度,编制年度补助经费分配计划,经审核后下拨经费,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和效
3、果。第二章补助条件、方式和额度第六条【补助条件】补助经费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标准化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有利于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符合贵州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有利于促进贵州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升贵州省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贵州省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三)有利于产业提质增效升级、节能降耗减排、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四)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
4、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及泛珠三角合作等重点工作;(五)有利于推进全省标准化创新改革和基础建设等。第七条【补助方式】补助经费采取申报补助和主动补助两种方式,具体补助方式由项目性质决定。申报补助是指需要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并依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补助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择优予以补助的方式。标准化研究工作项目和标准制定项目为申报补助项目。主动补助是指无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和省市场监管局(含与其他部门联合)正式印发的项目批准文件和工作安排要求,按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效益或效果、推广的价值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5、分配方法,主动给与经费补助的方式。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工作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为主动补助项目。第八条【补助额度】各类补助经费的额度:(-)标准化研究工作项目标准化研究项目补助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工作内容予以一次性补助。1 .每个标准化基础工作研究项目,补助总额度不超过3万元;2 .每个重要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3 .每个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项目,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O4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项目,补助额度为5万元O5 .贵州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数据统计分析项目,补助额度为5万元。(-)标准制定项目依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6、(暂行)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规定:补助额度50万元;补助额度20万元;补助额度10万元;补助额度5万元;1 .每主导制定发布一项国际标准,2 .每主导制定发布一项国家标准,3 .每主导制定发布一项行业标准,4 .每主导制定发布一项地方标准,5 .每主导制定发布一项助推贵州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三)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工作项目对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开展地方标准审查工作,补助经费采取因素法测算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受委托开展的地方标准立项技术评估、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地方标准复审技术意见建
7、议的总数,按每个单位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具体额度按如下公式。某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工作项目补助经费二本项目年度预算经费*(受委托开展的地方标准立项技术评估数+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数*3+地方标准复审技术意见建议数)/(受委托开展的地方标准立项技术评估总数+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总数*3+地方标准复审技术意见建议总数)。(四)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采取权重法测算进行分配,根据各类项目重要因素、整体实施效果及推广复制范围等情况,为每一类项目设置权重因子。L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权重因子为20。6 .其他类(工业、服务业
8、、社会管理等)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权重因子为10。7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权重因子为6。8 .其他类(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等)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权重因子为4。某项目每年补助经费=本项目年度预算经费*项目权重因子/(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数*20+其他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数*10+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数*6+其他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数*
9、4)(五)其他补助项目本办法未明确的新增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补助项目,以及重要标准化活动补助项目等,参照类似项目的补助方式和额度予以补助。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九条凡承担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需要申报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补助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为标准化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经济效益良好;(五)信用良好。第十条标准制定补助办理程序(一)申请材料1 .贵州省标准制定补助申报表(附件1);2 .贵州省标准制定补助自我评价表(附件2);3 .申请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补助的单位,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
10、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4 .其他相关材料。(二)申请方式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申请项目的行业分类,向对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归属地的市(州)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市场监管局审核择优推荐后申请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评审原则L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相关产业政策相抵触;2 .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重点领域新技术、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推动产业发展;3 .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
11、;4 .符合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5 .标准一般应实施一年以上。(四)评审方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取申请材料后,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和标准化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织现场评审。L评审专家依据所属行业,在评审现场随机抽取评审项目,独立进行评审并填写所评审项目的贵州省标准制定补助专家评价表(附件3)。6 .每个项目至少由5位专家评审。7 .项目得分按专家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各行业类别得分靠前的项目拟给予补助(行业类别空缺时,可以调剂)。有关审查结果的信息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示7天。第十一条标
12、准化研究工作项目办理程序(一)申请材料1 .贵州省标准化项目任务书(附件4);2 .项目经费预算报告;3 .项目实施方案;4 .其他申报材料。(二)评审原则1 .项目应符合标准化研究工作目的,达到既定任务目标;2 .项目研究的成果能为全省标准化工作提供决策参考或技术支撑作用,有较强的推广利用价值,项目实施方案具有可行性。3 .项目预算内容合理,开支规范、合理。(三)评审方式由省市场监管局对标准化研究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筛查审核。有关审查结果的信息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示7天。第十二条符合标准制定补助补助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标准发布1年后、5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13、,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三)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第十四条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请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同时符合同一项目资助申请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协商,推选申请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年度补助项目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补助资金预算,保证年度补助工作所需必要的经费预算。如因当年补助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造成现有补助资金预算不足且无法调剂解决的,不再予以补助。同一类补助项目,可在该类项目间进行适当调剂使用(如国家标准制定补助,如当年申报数量不足或符
14、合补助条件的数量不足,可将经费调整补助地方标准)。第十六条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在推进标准化工作、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义务,促进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提高。第十七条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年内取消补助申报的资格。第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办理补助的工作人员在补助受理、审查、核实补助拨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附件信息:1 .贵州省标
15、准化补助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2 .配套表格.ZiD附件1贵州省标准制定补助申报表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行业类别:农业农村口工业口服务业(旅游产业)口大数据口标准类别:国家标准口地方标准口填报日期: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手机邮编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申报单位简介(包括成立时间、主要工作领域和工作业绩、获得的相关荣誉等)、申报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包括成立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标准化人员、承担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参与制修订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情况)三、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来源、主要内容、开展情况等)(包括项目在哪些方面、哪些指标上在国际、国内或省内率先取得突破和领先,最好以列表方式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与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的比对情况)四、申报项目创新性和先进性(技术水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