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定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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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定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生产经营能力的检查(二)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的检查(三)质量管理的检查(四)信用和储备管理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生产经营能力的检查L企业法人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资质应有效。2 .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3 .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或者原料盐采购自拥有相应盐田资源的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该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5 .食盐定点

2、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定点生产企业购进。(二)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的检查1 ,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日晒盐工艺除外);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2 .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3 .食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采用半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4 .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3、(三)质量管理的检查L应通过GB/T19001或IS0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5 .应符合GB/T19828和GB14881的相关要求。6 .生产的食盐应符合GB2721和GB/T5461等相关标准。7 .所生产的食盐应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8 .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四)信用和储备管理的检查1 .应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 .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3 .应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

4、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 .应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三、检查依据(一)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十一条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第二十一条

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工信部2018年第19号公告)(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S)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四)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且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

6、控股的下属企业,且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该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七)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第三条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90

7、%以上(日晒盐工艺除外);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S)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采用半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第四条质量管理(一)

8、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1982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相关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的相关要求。(三)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5461)等相关标准。(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盐应当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9、五)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第五条信用和储备管理(一)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二)定点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三)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四)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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