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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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全市作风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含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特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如下:一、切实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为目标,以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为手段,政府部门、社会各界齐心协力、齐抓共管。1 .进一步明确建筑和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部门职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开展规范化建设,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事项核准。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对经发改部门核准的所属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对经发改部门核准的所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交易平台的监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围标、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2 .建立工程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1)建立由建设行政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发改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财政部门、市场监

3、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分析、研判联席会议,通报该季度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梳理招投标活动的问题线索,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3)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督促各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打击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3 .建立建设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机制。招投标监督机构对中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开标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投标单位名称、签到人员、投标保证金(保函)等情况,并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依法打击工程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社会关注度高

4、、影响较大项目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建设行政部门可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查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4 .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监控。(1)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建设单位)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严格把关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核。严格禁止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擅自抬高门槛或人为设置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就投标单位人员到岗履职、人员变更、违约惩戒措施及标准等内容制定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书,严格限制人员变更,人员变更从重处罚,并将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书作为招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人投标

5、时必须提交由法人代表亲自签署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书,中标后本承诺书应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3)招投标监督机构必须对招标人报送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等备案资料审核把关依法监督,对问题线索及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4)实行开标现场告知程序。招投标监督人员开标前宣读招投标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招投标法的认知,进一步增强其招标投标的法律意识。(5)开标现场必须核实身份,防范投标人的人员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行为。(6)采用先进的电子化评标手段和监控设备,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杜绝相关工作人员、专家评委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5 .完善中标公示内容。在

6、中标公示时,应当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接受全社会监督。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拓宽问题线索来源,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严格按法律法规职责办理,对问题线索及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6 .加强对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不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徇私舞弊的,情节较轻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评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或代理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线索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7 .切实规范

7、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1)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用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诚信行为、不良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2)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被依法禁止代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期限内,招标人不可以接受其代理工程招投标工作;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由市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8 .严格执行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充分利用企业公共信用体系、商业信用体系和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健全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企业,可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

8、标、投融资、土地出让、荣誉授予、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活动。9 .严格教育管理招投标监督工作人员。(1)加强对招投标监督工作人员的教育,做到工作认真细致,精通招投标业务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并宣传贯彻好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2)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到公正廉洁,依法办事,敢于执法,严格执法;(3)严肃查处不守规矩、内外勾结、知法犯法的有关工作人员。二、试行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是指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

9、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规模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1 .建设单位在发包前必须充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初步设计完成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造价风险防控,工程造价预算以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2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形成意见,在每年度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审批中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3 .招标文件应提供完备

10、、准确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进行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4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三十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少于四十五日。5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除执行设计、施工招标相关规定外,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

11、质量安全专项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及信用等。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分值,原则上总分值为IOO分,其中,工程总承包报价不低于60分,工程业绩不高于5分。6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以上单数。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管理1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监督机构监督招标人约谈中标单位负责人,要求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履约承诺书,对依法投标、不围标、不串标、不转包、不挂靠以及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按照投标承诺到岗履职等行为作出承诺,并在办理合同备案时一同报建设

12、行政主管部门。2 .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合同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履职要求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建设单位(业主方)负责对项目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实行押证上岗,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不得同意其管理人员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文件规定,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变更数量不能超过项目管理人员总数的30%,该项目的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能变更。3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建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台账,对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约情况建立考核制度,对不履约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建立惩罚机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3、履约情况每季度报送建设行政部门。4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中标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到岗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刷脸考勤办法(试行)。项目开工后,中标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到岗每月不能少于20天。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联合统一执法检查。要结合建筑市场行为、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建设工程管理的多项内容,组织联合统一执法检查队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扬尘治理、绿色建筑、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次,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同时,加快“智慧工地”建设,以科学手段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工程质量的不断提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积极探索招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的治本之策,深入排除制度缺陷和漏洞,制定和完善一批管长远、治根本的有效制度,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有效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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