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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受助学生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强化受助学生的诚信意识、自强意识、感恩意识,提升学生关爱他人和乐于奉献的人文情怀,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我校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的资助方指各级、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有偿(主要指国家助学贷款)或无偿等方式对我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其他方面等进行奖励和补助的主体(以下简称“资助方”)。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受助学生指资助方按相关要求评选推荐经学校确认的直接受益的全日制在校在读学生和经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资助方相关协议要求评
2、选推荐、资助方确认的直接受益的全日制在校在读学生(以下简称“受助方”)。第二章评选推荐第三条受助学生按资助方相关要求及大学资助金评选流程图提出相关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详实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各学院成立资助评议小组、学工处资助中心成立评审小组、学校成立资助领导小组,各学院每学年(期)开学第一周报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负责本部门各项资助金的评选推荐和审批。第五条各评议评审组按相关评选办法进行评选推荐,并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审查结论。第六条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资助方审查核实,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按资助方要求发放资助资金等。第三章诚信教育第七条凡申请资助的学生在填写审批表的同时,必须填写
3、“大学受助学生承诺书”,对申报材料(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等)的真实性、努力学习和诚信考试、受助款项的正确使用和勤俭节约、助学贷款的还款协议和履约还贷、就业择业中的协议签约等方面进行承诺并践行。第八条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一旦发生与承诺书不实或违约、违规甚至违纪行为,学校将撤销受助学生的受助资格(报请资助方),情节严重的将追回受助款项及给予纪律处分。第九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在毕业离校(正常学制)前与贷款银行(代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告知银行本人毕业去向及相关联系方式,手续齐全后方可离校,并将此作为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受助学生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按相关法律处理,如助学贷款
4、中的违约贷款者及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者将接受相关部门的相关条例的处理等。第四章感恩教育第十一条受助学生必须以信函、电话、短息等方式在获得资助时对资助方及项目联络人员表示感谢,在春节、元宵、端午、中秋、五一、国庆、元旦、资助方特殊纪念日等重要日子表示问候,以及在学期或学年末向资助方(或通过联络人转交)汇报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寄送“大学爱心资助联系卡”至资助方,资助方将“联系卡”反馈至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据此作为推荐资助候选人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助人行为(募捐、助人、志愿服务、做好事等)行为进行建档并以此作为推荐各种资助候选人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