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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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考核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检测手段。为更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各门课程合格,总学分达到规定要求,方可申请毕业证书。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原则上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第四条实验实训课程及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实训内容方可参加考核。第五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参加

2、重修考核。第六条补考L学习成绩不合格但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的学生,其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通识选修课程不合格的,改选其它课程。补考合格后,可获取学分;补考仍不合格,可报名参加重修。如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任选课学分的,不合格任选课可以不补考,作未选修处理。2 .课程结业考试时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的考生不得参加补考,其不合格课程予以重修。3 ,学生参加补考,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否则取消补考资格。4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四周。第七条免修及免考L凡申请免修或免考的学生,可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填定课程免修申请单,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或免考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可记入本人档案;5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插班考试或单独组织考试,若考试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者,予以免修;6 .因转专业、复学、留级等原因,已修过相应课程并获得学分的,若已修课程与应修课程的课程信息或课程内容或学习要求一致,予以免考。第八条缓考L课程结业考试期间因为重大事故、身患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耽误结业考试的在籍学生,若考前出示有效证明,可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应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7 ,缓考可与补考同时进行。8 .缓考的考试成绩应等同于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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